四川巴中一商场用购物卡代替工资 保洁员讨说法
“以往工资都是发现金,怎么这次改发购物卡了?”,3月25日上午,巴中市民苟先生向记者反映,他60多岁的母亲黄婆婆从去年9月就在巴中市盛华堂做保洁,约好1300元一月,可3月24日发工资时,老板竟然甩给自己母亲2张500元的盛华堂百货购物卡,并称余下的300元第二天会给现金。
被迫接受购物卡老人治病买药受限
3月25日上午,记者在巴中市盛华堂百货大楼旁见到了正在做保洁的黄婆婆。她说,2013年9月被招聘到盛华堂百货的物业公司上班,负责大楼保洁工作。以往每月都是发1300元现金,可就在3月24日下午,盛华堂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叫黄婆婆等3名保洁员领取2月份工资,没想到摆在他们面前的却是每人两张500元的购物卡。
当时黄婆婆提出要现金,但负责人劝说,“反正以后也要到盛华堂百货商场买东西,发现金和购物卡是一样的。“两张500元购物卡就放在桌上,自己也只得收下”,黄婆婆说,购物卡只能在盛华堂百货消费,但商场服装电器居多,没有蔬菜肉类区,而且她每月都要到药店买药治病,“这样的购物卡许多地方受限。”黄婆婆随即将此事情告诉家人,家人都觉得物业公司欺负老太婆。
物业已外包盛华堂百货商场不知情
记者从巴中市盛华堂百货商场管理处了解到,该百货商场物业属于外包业务,物业发工资用购物卡替代不属于公司管理范畴。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用购物卡形式给员工发工资,商场方称并不知情。
随后,记者来到盛华堂物业管理处了解情况。该物业处“方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称,当时用购物卡形式给保洁员发工资是自愿的。对于为何突然发购物卡替代工资一事,该物业公司负责人则不愿多谈。
最后,该物业公司负责人现场收回了发给黄太婆的2张500元购物卡,并承诺给她换成现金,已消费的金额将从实际工资中相应扣除。律师说法
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也明确:“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
律师建议,员工如遇到公司发工资用购物卡替代,可匿名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牵涉金额较大或劳动监察部门不受理,也可提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