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豪华办公楼要告别禁令依赖
近日,媒体调查发现,一些地方在当前的“清房改革”中仍遭遇“应付式”清理。譬如一些地方为了应付上级,某地局长、副局长搬到处长办公室,处长搬到科员办公室。
(2月10日《京华时报》)
“官员办公楼”,被网友形象地称之为“第四公”,在“三公经费”饱受质疑之时,对“第四公”的合理性审视亦是迟早的事情。如今,各地豪华办公楼频出,有的豪华程度直逼白宫,“被清退”自在情理之中。现实中,越豪华的办公楼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往往也越差,道理很简单,盖办公楼花钱越多,提高公共服务的资金就越少。
事实上,对于清退豪华办公楼,政策由来已久,我国第一个政府楼堂馆所的“限建令”源于上世纪80年代末,在此后的20多年里,仅国家层面发布的政府性楼堂馆所管理文件就超过10个,而地方文件则不计其数。遗憾的是,禁令很多,但效果却不甚理想,应付式清理豪华办公楼的新闻是屡见报端,不断地消解着“禁令”的制度善意。
如今对豪华办公楼的突击清退,在公布的数字上,的确有可以书写的成绩,如山西清理超标办公用房64万平方米,1.5万余个项目被停;湖南党政机关腾退多余办公室,面积87万多平方米……这样的成绩,看起来很不错。不过另一面的意思则是———这些年对豪华办公楼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地带,不然,怎么有这么多多余的办公室被清退呢?而在一次次的现实探讨中,一个共识也早已达成———所有国家财政拨款所涉及的部门,所有耗费公帑进行支撑和运转的组织和行为,都应该给予国民一个明确的公示和说法。
换言之,对于清退豪华办公楼,必须告别“禁令依赖”,回归到法律渠道。因为最好的制度之治便是法律之治,只要我们的法律对公务员办公楼有了可以参照的标准,且严格执行到位、问责到位,便会形成天然的震慑磁场。只有回归法律的常态路径,才是遏制“第四公”乃至“第N公”的治本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