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征税再遭热议该征?又如何征?
近日,电商征税的问题再次引发热议,“年内将对网店开征5%税收”的消息开始流传开来,颇有几分“狼来了”的味道。对此商务部再次发声,声称电商征税不会很快出台,目前尚在调研阶段,尚无具体时间表,年内对网店征税的说法并不属实。虽然商务部对此消息予以否认,但每当“电商征税”被提起的时候都会牵动许多人的神经,可见这个议题的激烈反响。
电商征税传闻始末
“电商征税”是在今年“两会”期间,由全国政协委员兼苏宁易购董事长张近东建议提出。张近东表示,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总额已达1.2万亿,占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同时我国电子商务年交易量的90%是以C2C的形式从事B2C的交易,大量的交易游离于现有法律监管之外,存在这严重的监管缺失、执法缺位现象。进而导致假冒产品充斥、侵权现象严重等。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张近东的提案已被相关部委采纳,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正在调研实施电子商务征税的具体措施,预计年内将正式对网店开征5%的税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电商征税法案近期刚刚通过,此时传出电商征税的消息则更加让人关注。此前,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在被问到电商征税问题时表示:关于电商税收立法,是财政税收主管部门在研究和调研,商务部希望能促进电商行业健康发展,做到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这被认为是官方的明确表态,一时间,电商征税再次成为热议话题。
电商征税关键不在征在如何征
近年来,是电子商务高速发展的几年,网络销售的规模呈现爆发式的增长。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3205亿元,同比增长64.7%,这数据与张近东两会期间所提数据接近。其中天猫、淘宝交易额更是破万亿元大关,电商服务业直接或间接就业人数超过1000万人。
电商发展到一定阶段,征税是必然的,从市场化角度来说,社会商业环境的平等需要建立在平等的税率基础上,电子商务同样如此。对电商征税倒是天经地义,但如何合理的实施电商征税,做到抓大放小就成了关键所在。
目前来看,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C2C三种模式,其中B2B、B2C两种模式下的电子商务都没有税收问题,在C2C模式下,由于购买方为广大的普通消费者,所出售的商品自然五花八门,而出现质量问题时多不支持全国联保,销售方并不主动提供交易发票,从而导致C2C交易一直游走在纳税的边缘,所以没有纳入征税范围的只有C2C中的一部分。如果对电商征税,C2C市场将受影响,行业老大淘宝更是首当其冲。
“电商征税”这个议题之所以在中小卖家中反响激烈,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对于像京东、苏宁、当当、易迅等大型B2C电商来讲则问题不大,因为此类大型电商的业务量大、利润相对较高,可以承受一定的税率。但对于诸如淘宝的个人中小卖家来讲,有许多尚且只能维持微薄的利润、甚至亏损,再向他们征税无异于雪上加霜。
在这方面,美国近期通过的《市场公平法案》就值得借鉴:除去“年销售额不足100万美元”的小企业,以提供云计算、下载等虚拟服务(包括传统认识上的电子商务)的企业,都要交税。如此,就可以让小额店主获得豁免权,不用交税。而对于薄利多销的网店,征收“增值税”则更加合适。总而言之,如何抓大放小,征税同时不增加小微网店的负担是电商征税税制设计需要考虑的地方。
对于电商征税具体实施办法,你是如何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