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标性建筑陷入合同纠纷 市中院神速调节
地标性建筑陷入合同纠纷,市中院高效调解创造巨额诉讼调解结案“大连速度”
16天让107层大厦建设“峰回路转”
12月8日,记者跟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回访当事人大连某中心大厦公司时,看到该公司开发的大连某中心大厦建设工地一片繁忙景象。该公司负责人说:“作为‘十二五’期间我市地标性建筑的中心大厦,之所以能够起死回生,多亏了法官们的高效调解,及时排除了施工障碍,不然也许我们还纠缠在无休止的诉讼之中。”
2004年8月28日,中心大厦公司与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设集团承建中心大厦公司开发建设的某中心大厦工程。同时,大连某企业集团公司作为保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保证合同》。三年后,由于各种原因被迫停工,该建设项目成为“半截子工程”。 由于该工程地处大连城市核心位置的商业圈内,停工不但给城市景观带来负面影响,而且直接影响了商业圈的整体建设和发展。
今年,中心大厦公司根据我市政府相关要求,将原设计建设的地上78层,重新规划设计为总计107层、高500余米的“十二五”期间大连市地标性工程,并打算重新招标施工。但由于开发方和施工方就合同履行中出现的纠纷长期未能解决,施工方占据工地不撤出,致使重新设计的工程项目迟迟不能开工,直接影响商业圈整体发展。中心大厦公司以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为被告、企业集团公司为第三人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其与建设集团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交付工程档案,撤离项目工地。被告随即提起反诉,要求中心大厦公司给付拖欠的工程款1.02亿余元,并承担停工违约金1000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认为案件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可能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也可能会出现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的漫长审理周期,势必严重影响工程重新开工建设。为此,合议庭确定了调解优先的审理思路。被告远在上海,承办法官数十次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并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手段,组织双方补充、分析证据,交流意见,协调“立场”,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意向。在此基础上,合议庭趁热打铁,公正公平地给三方当事人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最终促使三方当事人于8月3日达成了由中心大厦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共同支付给被告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及停工损失共计9630万元,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将案涉工程所有相关工程资料交付给原告,并从案涉工程项目工地撤离等内容的和解协议。
至此,这起诉讼标的额达1亿元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只用了短短16天时间,创造了巨额诉讼调解结案的“大连速度”,受到市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