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出台新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新版《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出台

拥有空调摄像机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新版《南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下简称新版《办法》)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新版《办法》的规定有调整,拥有小汽车、空调、摄像机的家庭不得享受低保政策。
新版《办法》对高档消费品范围作了调整:

家庭有汽车、空调、摄像机等不得享受低保

根据新版《办法》,家庭及家庭成员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者,将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三年内购买房屋(因拆迁购房或者享受经济适用房除外)或者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或者家庭购买建房用地的;家庭中拥有小汽车、空调、摄像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且正在使用的;家庭成员持有手机或者家中安装电话且月费用总额超过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家庭成员有购买股票、高值收藏或者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自行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者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男16周岁至60周岁,女16周岁至50周岁,下同),但无正当理由2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家庭成员的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扶)养能力,因不履行义务,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不按计生政策规定落实有效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不愿意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区)民政部门调查核实及日常管理的;其他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值得一提的是,新版《办法》对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范围进行了调整,摩托车、电脑不再被列为生活高档消费品,小汽车、空调、摄像机等则被列入高档消费品范畴。

我市多部门对低保对象实施的优惠政策有调整:

住房保障部门对低保户优先给予保障

新版《办法》对有关部门的优惠政策也作出调整,记者了解到,凡连续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低保对象,将可享受一系列的优惠扶助政策待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免费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档案管理费,对参加职业培训并成功实现就业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扶持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登记费,免收私营企业协会会费。

●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创办企业或者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

●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寄宿的低保子女补助生活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酌情减免学杂费等费用。

●卫生医疗机构对低保对象实行医疗救助。低保对象在自治区、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的,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按50%、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收取。

●住房保障部门对住房困难低保对象申请住房保障的,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广播电视部门对低保对象的有线电视安装费按规定减半收取。

●殡葬管理机构对死亡的低保对象减收30%遗体火化费。

●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用水量在8立方米以下的,市自来水公司按现行水价的90%收取,超过部分按现行水价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