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的“危”与“机”——上海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新规的利弊分析
近期,上海市规划与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封杀类住宅,禁止散卖商铺写字楼,明确新规实施日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31日。
该新规自发布以来,郭韧律师团队便收到针对此项新规的各类咨询,在此,小编将郭韧律师团队的观点统一整理,就新规的实务解读分享给大家~
新规核心
1、 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
2、 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
3、 出让合同约定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
4、 出让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商业、办公物业的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5、 出让合同约定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应整体持有。
6、 受让人在完成开发建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持有的物业,在持有年限内不得转让。
7、 对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物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持有相应面积的房地产,不得整体、分割转让。
8、 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部分物业,应整体抵押,不得分割抵押。
背景说明
住宅市场的灰色地带——类住宅,主要是指“酒店式公寓”、“LOFT” 、“SOHO公寓”“服务式公寓”等。它们从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年限上区别于普通住宅。在上海,普通的住宅是限购的,这导致许多外来人口选择了不限购的类住宅,这也为开发商快速回笼资金提供了途径。
类住宅从源头被遏制
从今年一月暂停“类住宅”项目网签,上海对类住宅项目展开集中整治,直至新规发布前,类住宅仍处于灰色地带,而新规的颁布无疑是从类住宅一出生就开始取缔。新规第二条指出:“本规定所指的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和服务业等用途”。
该规定的第九条指出:“办公用地可由商业、投资等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发展、区位环境、市场需求等情况,提出引入企业的行业类型等相关要求。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办公用地不得建设公寓式办公。商业用地可由商业、投资等管理部门结合区域功能、社会需求、土地用途等情况,提出休闲娱乐、大众零售、酒店旅馆等商业功能业态。出让合同中商业用地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该规定明令禁止建设公寓式办公以及未经约定不得建设公寓式酒店,使得类住宅市场在源头上被切断。
此举,将使得之前已经获得相应产权的类住宅的价格上涨。这类小型单体商业二手房的户型较小,价格较低,可抵押可投资,将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商业地产要求以层为单位,带来多方面影响
在新规中,明确了以下几点:“1、出让合同约定办公、商业可售部分以层为单元进行销售。2、出让人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明确商业、办公物业的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 3、出让合同约定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商品住宅用地配套商业物业应整体持有。4、受让人在完成开发建设并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持有的物业,在持有年限内不得转让。 5、对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物业,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持有相应面积的房地产,不得整体、分割转让。”以上条文对投资办公、商业房产要求以层位单位,并且规定了持有期限甚至比例。
政策的实施对商业地产的并购收购设置了障碍(以层为单位,对购买人实力要求加大),商业地产的交易难度加大,交易量将减少。
这种规定量、规定时长的政策方式,不得不使得商业地产转变投资理念,转向长期整体持有房产,进行长线投资倒逼商业地产回归商业属性。
远景来说,商业地产的长期持有和回归商业属性,将为我国商业地产实现REITs等金融模式铺垫好的商业和权属环境,这次洗牌后地产REITs将迎来契机。而渴望在这条新路上找到位置的金融机构、投资客甚至是律师们,可以开始REITs的前瞻性研究了,因为,政策的实施,将提供“基础设施”。
因规定持有年限,为未来商业地产房产税或补地价等可能性作好了准备。
拍卖或购买不良资产债权成了购房需求人的最好出路
类住宅的取缔,纯住宅限购,有购买需求的人怎么办?只有一个渠道,那就是拍卖市场。自2011年上海实施限购政策以来,上海的购房门槛不断提高,先后于2013年,2016年两度上调社保缴纳时间条件。原先由于类住宅市场不限购的特点,部分限购人群选择在类住宅市场购房。如今,类住宅市场的萎缩,将不得不把这部分人推向司法拍卖房市场,拍卖房价格将有进一步上涨。不良资产市场或因终端大热而引爆整个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