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个人出租房屋征税5% 不办理将受到行政处罚

  本报讯 出租房屋不办理或逾期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将受行政处罚,这是记者昨日从南京市房管部门了解到的消息。

  根据《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同时不分住宅和商业用途,个人出租房屋将统一按5%税率征收房屋租赁税。

  但是,却有一些房屋租赁当事人无视相关法律法规,拒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逃避管理和纳税义务。位于玄武区板仓的某企业自2005年起将其部分房屋出租后,一直以各种借口拒不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近日,房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行为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