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罗湖区一超市员工捡信用卡盗刷成被告

冒用银行卡、信用卡,造成他人损失,将有可能触犯刑法

李某本是罗湖区某超市员工,有天他在超市内拾获一张信用卡,并使用该卡进行了消费。近日,他成为了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上法庭等候审判。

2013年10月,李某在超市里上班时,在地板上发现了一张信用卡,李某将该卡拿到超市柜台测试是否有设置密码,发现该卡并无设置消费密码。财迷心窍的李某便将该卡据为己有并马上到附近的商铺进行消费。因担心持卡人回到超市查找失物,李某立即刷卡购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4299元的三星S4手机及一枚价值人民币1497元的金戒指,并利用信用卡套现人民币8000元。而失主的手机当时不断收到信用卡消费的短信提示,于是报警。很快,此案告破,李某因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移送至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据悉,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已正式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李某提起公诉,该案不日将开庭审理。罗湖区检察院提醒广大市民,对于银行卡、信用卡等具有货币支付功能的特殊物品,一旦冒用并造成他人损失,将有可能触犯刑法,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