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要重新审视国有商业价值 避免乱重组

最近,笔者参加了一个关于“国有商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小型座谈会,上海的百联集团、蔬菜集团、淮海集团应邀参加。国有商业应该向何处去,按常理这是个老话题,但为什么如今要重提?

有人指出:上海每个区都有国有商业集团,凡是国有商业集团消失的地方,商业就比较乱,凡是国有商业集团存在的地方,商业布局就比较好,发展也比较繁荣,如虹口区的七百集团没有发展好,四川路就很不景气。

但据调查显示:住在四川路附近的年轻人,他们并没觉得它萧条,有文化、有底蕴,有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很多年轻人都在那里汇集。而事实上,豫园(上海老城隍庙)早就是民营企业控股的企业了,但那里天天人山人海。

可见,一个地区、一个城市、一个区域的商业发展,与国有商业是否存在没有必然的联系。

另一种情况倒是客观存在的:凡是国有商业比较强势的地方,商业活力与创新力就比较弱。上海这些年来社零额低迷,向外走退缩,市内商业受到网络零售的冲击,加上营运成本大幅度上升,其现状可以用“内外受困”四个字来概括。这虽然与大环境有很大关系,但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国有商业份额较大,制约着新竞争者的加入,也制约了上海优质商业资源的有效利用,延缓了上海商业在新时期变革发展的步伐。

2004年7月,商务部曾公布了一份我国流通领域重点培育的全国20家大型商业企业集团名单。当初的背景是为了应对全面市场开放以后的国际化竞争环境,试图通过培育大型流通企业,对抗外来列强。当然,也具有名声保障方面的考虑。流通企业为了进入20强,写材料,报情况,请专家,做规划,迎领导,上北京,把企业当家人折腾得够呛。后来真的评上了,也没有享受到实质性政策。尤其是2006年以后,这些曾作为“培育重点”的流通企业,被商务部的处长、司长、副部长们召见进京,开会讨论但效果并不明显。

笔者以为,国有商业集团尤其是“拉郎配”集团,从一开始其目标就不是很清晰,本世纪初以来成立的几大商业集团,如2001年的“北京首联”、2003年的“上海百联”、2007年的“武商联”,政府与经营者是否都是否清晰重组的目标?

随着环境的变化,发展目标尽管也在不断调整,但这些集团一方面要承担一部分公益性、保障性或基础性职能,另一方面又要承担作为企业应有的盈利性职能,两者目标没有明确分离,加上长官意志,企业常常处于战略目标摇摆不定的状态。有些公司现在看起来还算不错,那主要是因为占有了优质的公共资源,以及有一部分优秀经营管理者的支撑,他们的付出与所得也很不均衡。

实际情况是“易整难合”。政府一道命令,就把没有什么相关性的国有商业整起来了,但整起来以后怎么合?整是整理,把相同的东西归到一起;合是糅合,把归到一起的相同的东西有机地组合在一起。整比较容易,难的是合。其实,我们现在整起来的东西,一是不相同,客观上形成不了规模优势;二是背负着陈年老帐,历史包袱沉重,既不是强强联合,也不是强弱兼并,而是劫富济贫,很容易拖跨强势的优质企业;三是国有企业从上到下缺乏强烈的进取精神、市场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的能力,而且论资排辈,浪费严重。整合应该追求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通过打破现状,推动变革,实现新的发展,体现新的经济与社会价值。否则,就没有必要整合。

中国的一切问题都源于人口问题,由于人口众多,没有一个国家的模式可以照搬照套。如德国一直比较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持续性、风险分散性比较好。近年来,我国对发展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下了一些功夫,但现在收效还不太明显。如果我国没有一些大企业支撑,社会经济问题可能会更大。但如果国企太多太大,他们控制优质资源甚至垄断市场,开展不正当竞争,从而导致浪费资源,交易效率就会降低,还会严重影响经济结构优化,产生腐败。这方面的问题已非常突出。但同时国有商业又有稳定市场的某些担当,需要兼顾起来,所以确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早在1980年代末期,国内曾经非常广泛地探讨“香港繁荣的原因”,有地理论、制度论、大陆支持论等七、八种解释,但最后有人认为,香港繁荣最关键的原因是:凡是企业能办好的,就让企业去干,凡是企业干不了的,就由政府来办。还有一个外部原因是:大陆的对外经济贸易的出口被封闭以后,香港成了大陆与外界经贸往来的唯一通路,这是香港繁荣发展的最关键的外部条件。所以,内部机制与外部条件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才促进了香港的繁荣。既不是单方面的制度因素,也不是单方面的外部因素。

中国的企业在“小闹闹”的时候比较理性,等到企业做大了,就不那么理性了。上层领导、企业领导乃至管理层,都有一种“帝皇情节”,都想做行业老大、全国霸主,结果不仅没有从成功走向成功,反而是:因为成功,所以失败!

据了解,国有商业战略目标不清晰与国资委对这些企业的评价指标相关,国有商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还有一根鞭子在抽打着它。其实,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代表,对企业不可能没有利润的考核,出钱者是天然的逐利者,这一点在风险投资行业中也许表现得更甚。拿钱办事给回报,天经地义。现在的关键问题是:要分清附加给企业的非营利性职能与营利性职能的投入与产出关系。

这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的国有商业,一是功能型商业,主要是通过商业规划,开发打造公共服务、企业服务、生活服务平台,如商业园区,通过招商引资,吸引其他商业服务企业进入,以繁荣本地市场;二是保障型商业,这是从保障民生利益考虑建立相应的商业服务体系,保障供给、稳定价格、商品安全等是主要目标,如批发市场、粮油供应、菜场、药店、早点供应等;三是竞争型商业,一般认为如超市、便利店、百货公司等消费品零售业属于竞争型商业,但这些行业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保障性功能。

所以,按照这三类标准来划分国有商业,仍然难以分清国有商业的具体目标与责任。我觉得,政府应该分清基础性(公益性、保障性)与营利性分开,基础性项目由政府投资,强调公益性与保障性目标,不考虑营利性目标;营利性项目则要考核相应的经济指标。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政府可以利用预先约定的运作规则,不仅可以指派国有商业完成一定的保障性任务,还可以用行政手段或经济手段实现对市场的调控。总之,两个职能要分清,不能在日常经营管理混淆在一起。

很多事实表明,零售业的大组合不太成功,零售业的小组合比较成功。所以,应该尽量避免不同性质的企业的胡乱合并,这样的规模不会产生多大的核心竞争力,反而会因为增加内部管理成本而削弱核心竞争力。合并同类项的整合效果相对来说就比较好。

国有商业上市虽然是一个出路,但仍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假如国有控股的话。我觉得国有商业不存在有效发展的问题,尤其是零售商业,应该完全市场化,国家应该全面退出,出售所有股份,这些钱不能作为部门所有,应该收归国库,然后分配给低收入的、困难的家庭用于日常消费,应该分配给农民用于他们的子女上大学。这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很有效的办法。

国家富不如百姓富,国家掌握的财富多了,容易产生腐败,百姓掌握的财富多了对政府就更挑剔,这样就会促进政府为百姓做得更好。所以,减少腐败的有效办法是削减政府官员的权力,控制政府官员的权力,公开政府官员的权力。

另外,在政府投资、行政干预、基础建设、流通规制四种手段中,未来更应该重视后两种手段的有效运用。在农产品流通、基本药物保障、社区商业配套、老年人生活服务保障、商品供应链全程安全监控等基础建设方面,要加大投入。在流通规制方面,要反思部门规章失效问题,如《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就基本上是一个完全失效的部门规章,如今还要升级为《条例》,结果很有可能仍然是失效的。

流通规制要发挥两个核心作用:一是公平竞争;二是消费维权。以1993年取消粮票为标志,计划控制方式逐渐淡化,但符合市场公平竞争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体系并不健全,对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虽然也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企业的违法成本依然很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实在太高。

在行政权威与公平竞争之间、在企业利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孰轻孰重?不言而喻。但在立法与执法的实践中,规制的天枰常常向前者倾斜。我国还缺乏商业大法统领全局;热衷于行政规章,文件多如牛毛,文山会海;部门监管,令出多头;执法标准不透明、不统一,加上运动式专项执法与随意性联合执法,伴随而至的是处罚不公;虽然《立法法》早已出台,但“上级立法,下级执行”的层级制依然存在,这便使规制趋于官僚。

消费者权权益保护方面,一是树立“倾向性立法”的主导思想,应该让企业更多地承担“没有造成危害”的举证责任,而不应该让消费者承担“造��危害”的举证责任。二是对消费者的赔偿应该从“有害赔偿”转变为“无害赔偿”。三是对消费者的赔偿应该从“补偿性赔偿”转变为“惩罚性赔偿”,要让企业在倾家荡产中感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惨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