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乐家电一促销员偷梁换柱 8个月骗15万

“本院现一审判决,被告钱某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诈骗罪罪名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00元。”

  曾经负责创维家电的促销,被顾客信任有加;曾经在永乐老西门店销售,工作业绩不错。昨天下午,站在卢湾区法院被告席上接受法律制裁时,身材高大、眉宇硬朗的钱某深深地埋下了头……

  利用在“永乐”担任“创维”促销员的职务便利,钱某在半年多的时间里收取顾客钱款,却用本来只作为门店内部结算票据的零售开票单,取代发票和提货单,从而侵吞未入帐的11万余元货款;当所作所为快要败露、离职逃逸后,他还利用老顾客的信任,继续以零售开票单招摇撞骗4万余元。

  按照“永乐”的规定,促销员是不能接受顾客现金支付的,那么钱某是怎样把货款侵吞到手的?在半年多的时间里,近20位顾客又是如何上当的呢?

  “一方面,他利用了顾客对销售单据的不了解;另一方面,他利用了自己‘永乐’身份给人的信任感。”在卢湾区检察院,记者了解到钱某先侵占公司钱款、再诈骗顾客钱财而精心设计的“调包计”。

  侵吞:偷梁换柱侵占11万元货款

  永乐家电卖场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卖场不设专职销售人员,只有各进驻卖场的家电企业自行招募的促销员。尽管如此,他们仍统一穿着有“永乐”标识的衣服,代表“永乐”向顾客推销产品。现年36岁的钱某,就曾是他们中的一员。

  钱某是创维电器雇用的促销人员,工作地点在永乐老西门店。由于头脑活络,工作也比较热情,他的销售成绩一直不错。谁也没有想到,就是在这样的假象掩盖下,他开始编织一个精妙的骗局:

  2006年9月的一天,趁着创维家电在“永乐”促销,顾客陈某在钱某负责的家电销售区一下子购买了3台彩电。“我家正在装修房子,不方便把电器搬进去。我能不能先付清货款,半年后再来提货?”

  按照“永乐”的销售流程,顾客先付清货款、再择日提货是完全可以的,钱某也一口答应。随后,他还热心代陈某去收银台交纳货款,并很快带回了一张收款“回执”。

  和通常在商场购物交款后拿到的发票不同的是,这张单据上写的是“零售开票单”、盖着“永乐”公章。

  “喏,这上面有你买的彩电型号、数量、价格,还写着你具体的提货时间和要求。”面对有些疑惑的陈某,钱某镇定自若地解释,这张单子只是收款和提货凭证,“等半年后,我们送货上门时,再用发票把它换过来。”

  钱是“永乐”促销员收的、票是“永乐”盖了章的。陈某拿着这张单子放心地回家了。

  几天后,又有一个顾客吴某冲着促销的优惠,一下子买了3台和陈某相同型号的彩电。同样是钱某代为付款后,吴某拿到手的倒是一张发票。

  购买同样的产品,有的顾客拿到的是“零售开票单”,有的顾客拿到的却是“销售发票”,这样的蹊跷景象在钱某促销时频频发生。

  今年4月初,和陈某一样,有不少顾客吃惊地发现,那张“开票单”竟然提不到货!他们交付的货款都到哪里去了? 

  公诉方释疑:

  “其实钱某给的‘零售开票单’,是‘永乐’内部结算用的,根本不是和发票等同的付款凭证,更不是提货单!”公诉方介绍,真正的发票已经被钱某扣下,并交给了购买同样商品的吴某,“这样,吴某那笔本应交给柜台结算、换取发票的钱,就归钱某所有了。”

  由于陈某提货周期较长,钱某并不担心自己的行为会立即被发现。就是利用这种偷梁换柱的办法,从去年9月到今年4月,有十几名顾客总计11万余元的货款被钱某侵吞。

  行骗:自导自演再骗老客户4万元

  尽管费尽心思地构思、谨慎布局,但纸终究包不住火。当最初被骗的陈某和其他几个察觉有异的顾客接二连三找上门来、卖场方面已经有所怀疑时,钱某开始不安了。

  深知事情就要暴露的钱某终于选择了一走了之。今年4月11日,在没有告知任何人的情况下,他从促销员岗位离职。

  然而,离职却不是他行骗的终结:就在离开“永乐”之前,钱某还带走了另一样东西——一叠“永乐”家电零售开票单,这意味着另一场骗局的开始。

  4月底的一天,老客户王某接到了钱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里,钱某称自己负责促销的创维电视等电器正在“永乐”搞优惠促销活动,而作为老顾客的王某,可以享受到的优惠更多。如果有需要,自己还可以上门为她办理交易。

  想想一直以来钱某的服务都不错,再加上他打出的“创维“和”永乐”招牌,王某动心了。最终,王某向钱某购买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尽管没拿到货,但是钱某出具的一张“零售开票单”让王某颇感放心。

  从4月底到5月22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又有两名钱某的老顾客先后向钱某购买了创维集团的“促销”家电,并分别拿到了两张标明9000元和27700元的“零售开票单”。

  然而,当王某等人拿着单据兴冲冲去“永乐”提取促销货品时却被告知,凭这种仅供内部使用的“零售开票单”根本无法提货;再问起卖给他们货品的钱某,他们才得知,早在一个多月前,钱某就已经逃之夭夭了……

  而此时,拿着“第二轮”骗局得手的4万余元货款的钱某,把这些钱当成了“逃亡基金”。

  公诉方释疑:

  “利用顾客对各种销售票据情况的不了解、对大型家电卖场促销员的信任,钱某的骗局才能接二连三得逞。”公诉方介绍,顾客如果有一定的常识,应该知道购物后获得的收款凭证应是国家统一发票,而并非“开票单”。

  “其实按规定,促销员根本不能接触现金货款,更别说替顾客交钱。”公诉方同时指出,作为企业雇用的促销员,穿着标有大型卖场标志的衣服接待顾客,无形中让顾客把他与卖场本身的良好信誉联系在一起,容易产生盲目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