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营业房和车位4%维持不变写字楼增值税上调

  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对广州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部分调整。将写字楼(办公用房)的预征率由2%调整为3%。其他住宅类的普通住宅2%、非普通住宅3%、别墅4%及商业营业房和车位4%维持不变。

  市地税局介绍,此次调整是根据2010年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的文件,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对近两年广州地税关于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政策再次进行调整的延续。

  市地税局明确,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市地税局提醒,此次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