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拆迁期限内签协议可获“五重奖”
如果您有房屋面临征收,而您又在签约期限内签订了补偿协议,那将有可能获得“五重”奖励。今日,记者从长沙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已经出台,12月6日起施行。
据了解,凡在本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国有土地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单位(住宅部分)、私有房屋而实施奖励的和征收私有房屋给予搬迁困难补助的,适用本办法。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给予被征收人适当奖励。奖励包括,成新奖励、上浮奖励、提前搬迁奖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寻找房源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按房屋实际成新提高两个成新后计算补偿,如房屋提高两个成新后仍不足六成新的,可以按六成新计算补偿,最高按十成新计算补偿;对被征收房屋在提高成新的基础上,可再根据评估报告测算出的征收补偿单价适当上浮,但上浮比例不得超过15%;可以根据被征收人的搬迁时间,分阶段、分档次、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提前搬迁奖励;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的被征收人,可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200元/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奖励,但每户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被征收人给予寻找房源奖励每户(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共有产不得分开计算)10000元。
同时,《办法》还设立了补助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因重大疾病、突发重大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等情况确有搬迁困难的,由本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房屋征收、民政等部门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由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区房屋征收部门适当给予房屋搬迁补助。■记者曾力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