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货商揭超市黑幕:1年卖100万超市拿40万
7日,给济南某连锁大型超市供货的李明(化名)再一次和超市方面人员面谈,他公司从2009年2月25日至今的货款一直压在这家超市手里,可当天商谈还是没有结果。“我们还有几万元的货放在该超市,这几天就准备撤货。”
新商品进场费6000元/店“促销费”变脸“产品展示”
李明是济南一家针织品公司的老板,他从2007年开始给一家大型连锁超市华北区的十几家店供应内衣裤等针织品,此超市在省城有几家门店。合作两三年,他对该超市乱收费、压榨供货商的行为深有体会。
李明说,和该超市矛盾迅速激化,是在看到超市给该公司寄送的近几个月扣费清单后。2009年3、4、5月和8、9、10月,超市没有为他们公司提供超市海报印花、促销对头货架摆放等任何促销服务,而超市却仍然扣了6个月的促销费,超市有十几家门店,仅此一项,就多扣近15万元。
他拿出公司与该超市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签订的合同,“产品展示”一项为“1620元/月/店”。李明解释,就是每月公司都要向该超市每家店交1620元的费用。“产品展示是一个美化的说法,其实主要是促销费,还有少部分店庆费等其他项目。”
该针织品公司只是一个中小型供货商,在该超市所供货物一年的销售额(非纯利润)才100多万元,而李明仔细算了一下,超市扣的各种费用一年就有40万元左右。新商品进场费6000元/店,十几家店就是10万元左右,促销费1620元/月/店,一年一二十万,还有无条件返利、有条件返利。管理办法明令禁止超市却照收不误
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工商总局等五部委制定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自2006年11月15日起实施,明令禁止超市等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费用。
该办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第十三条第五款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
可在李明公司与这家超市签订的合同中,单独列出“新商品进场费”、“无条件返利”等几项单独费用,和管理办法赫然对立。
业内另一知情人士透露,其实大超市对大多数供货商来说处于强势地位,许多供货商都在忍受某些超市的压榨,不过因为合作关系敢怒不敢言。而超市对供货商所收的这些费用,最终通过各种环节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商品悄然涨价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货送少了竟“少一罚十”货款拖了近10个月不给
更气人的是差错罚损,无论何种原因,只要供货商送给超市的货品数量没有达到约定的数量,“他们直接向我方少一罚十”。2009年4月底,这家超市威海店给李明所在公司下了600条内裤的订单,由于中间环节货品损失,超市只收到500条,超市直接按缺货十倍价款处罚了7000元。"我们的货在超市内丢失,不排除内贼的可能性,可超市都是让我们补货,缺货数量我们不知道,他们说补多少就多少。"
双方约定结算账款周期为60天,李明说,可是该超市却以各种理由不付款,还不说明任何理由。自2009年2月25日后,他公司的货款超市都没给。"2009年我们产品的销量本来就不好,厂里的工人都好几个月没发工资了,公司运转难以维持。"李明无奈地说,一脸愁容。
李明所在公司也给省城其他的大超市供货,相比而言,其他超市也收取一定的货品陈列费、条码费、促销费,但都是有根有据地收,不会像这家超市每年缴纳那么多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