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被刷近万元 超市担责30%
今年3月21日,杨小姐钱包被偷,同时失窃的还有一张信用卡。随后,杨小姐收到了银行发来的短信通知:失窃信用卡已刷卡消费3次,共计金额1.8万余元。其中,在一家超市分别消费5700元和4280元。事发后,杨小姐将超市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杨小姐明知信用卡未设密码,又因未能妥善保管信用卡导致被盗刷,自身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责。此外,盗卡人消费时签名与涉案信用卡印制姓名拼音存在明显差异,证实超市职工未能完全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责。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超市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