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再调产品出口退税率 金属家具已提至13% 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9年4月1日起,提高部分纺织服装、轻工、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电子信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据悉,为支持外贸出口,提振经济,保证就业,国家从去年下半年起,已经连续提高5次出口退税率。相关统计显示,出口退税率提高后,我国实际办理的出口退税明显增加,缓解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压力,部分调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还表现出跌势趋缓的积极现象。此次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其中包括将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涉及家具及相关产业的产品退税率公布如下: 4304002000 人造毛皮制品 13 4414009090 其他木制的画框,相框,镜框及类似品 11 4420109090 其他木制小雕像及其他装饰品 11 4420901090 镶嵌木 11 4421909090 未列名的木制品 11 9403100000 办公室用金属家具 13 9403200000 其他金属家具 13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6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6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6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16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