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美特好购物摔成十级伤残 超市被判担责 退休教师于某在美特好连锁超市下楼梯时,一跤摔成十级伤残。于某认为因为超市地板又湿又滑,导致自己摔倒,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审理,市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综合双方导致滑倒的原因,责任比例原被告各一半。 2007年7月,于某到美特好连锁超市购物,她乘电梯从二楼到一楼,到一楼后刚迈出脚就滑倒在地。于某摔倒受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于某右腕外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后经鉴定,于某这一跤,伤势构成十级伤残。事后,美特好超市支付给于某医疗费及交通费4000余元。 法庭上于某称,她在美特好超市乘电梯下楼时,因电梯与地面接触的部分湿滑,她不慎摔倒受伤,要求美特好超市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事后,于某被告没能出示证明地板“湿滑”的有效证据。 美特好超市一方则表示,于某摔伤的地点不在超市内,不是超市承租的区域,属于物业公司的区域。电梯上有安全使用标识,原告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乘坐电梯应尽注意义务,因其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责任。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于某摔伤地点虽然不在被告超市内,但电梯是超市为销售商品设置的,与商场经营有着必然联系,因此电梯应视为经营场所的延伸,是经营场所的一部分,被告对其公用设施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其对电梯及周边环境管理不善,导致原告滑倒摔伤,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使用公用设施(乘坐电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滑倒受伤,自身也有过错,亦应承担责任。 青岛市市北法院一审判决,综合双方导致滑倒的原因,责任比例定为被告50%,原告占50%,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美特好超市赔偿原告于某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