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书店大规模低价售书应谨慎

 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产品进行认可或保护。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类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
  
  基于此,新华书店如果自主销售或代理出版社搞低价销售就要权衡利弊,慎之又慎,不仅要防范为出版社“背黑祸”、“当枪使”,而且要规避、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嫌疑。应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法律特征、法定元素、法律认定等方面考虑,界定低价销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调整规则。
  
  新华书店如何界定低价销售与不正当低价销售,如何防范“不正当竞争”的嫌疑?我认为以下三点很重要,应当特别注意。
  
  一、新华书店应当理直气壮地防范不正当低价销售这一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抛售商品,排挤竞争对手,使其利益严重受损或被迫退出市场,从而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消除竞争,以达到获取非法高利的目的。这是一种掠夺行为,会给同类竞争者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危险,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影响竞争对手的生存和发展,使市场结构趋于不合理,破坏正常的竞争秩序。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此,新华书店在防范“不正当低价销售”时,就要特别注意“排挤竞争对手”和“低于成本的价格”这两个因素。
  
  二、新华书店要准确地确定图书商品的成本价。新华书店作为销售图书等文化产品的企业,是以销售的整个过程中产生的销售费用作为成本价,包括劳动、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等。它是以社会成本为依托,使同一商品的劳动消耗按同一尺度计算与补偿,而企业经营规模越大、劳动效率越高,个别成本就有可能低于社会成本,反之则获利较少,甚至亏损、倒闭。
  
  三、新华书店要正确区分正当价格竞争,或基于正当理由降价销售与不正当低价销售的根本点,即行为人有无排挤竞争对手之目的。众所周知,商场如战场,竞争本身就是残酷无情的现实。排挤或消弱对手是不言而喻的目的。当然,经营者为解决自身的某种困难,有正当理由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的,可不认为是“排挤对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销售鲜活商品,销售即将到期的商品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降价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范围。新华书店如果代出版社处理“积压商品”,并不是自己的积压商品,是否也能“除外”呢,是否认为是“排挤对手”呢?这应当具体分析、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