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家违规促销最高拟罚10万元
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返券促销等违规促销手段将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这是昨日公布的《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规定》)中透露的。
即日起至3月3日,市政府法制办将在首都之窗网站就此稿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对此法规的建议和意见市民可以反馈到市政府法制办网站。
500平方米以上单位须遵守
“近年来,一些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在促销活动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不诚信的问题,使消费者无法便利消费,特别是对生活必需品采取限时限量的促销活动,造成消费者在短时间内大量聚集、滞留和抢购,增加了安全隐患。”市法制办表示,北京作为全国的首善之区,有必要通过《规定》加强促销活动的监管,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购物便利。
据了解,《规定》主要规定了促销的定义和原则、促销的规则及安全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适用范围囊括本市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包括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仓储式会员店、家居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折扣店等。
返券促销首被明令禁止
在《规定》第十一条中明确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这也是饱受消费者诟病的“返券”促销手段首次受到明令禁止。
此外,《规定》中还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营业场所主要入口处或者店堂内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期限、促销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内容。凡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商品,不得宣称全场促销。
对于单店营业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或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规定》要求其在以新店开业(重张)、店庆、节庆(国家法定节日)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或者是一次促销活动连续营业时间超过16小时以上时,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原因、期限、方式、规则、商品范围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区、县商务主管部门。
生活必需品促销不可限量
对于曾引发安全事故,也是最受消费者关注的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规定》中明确要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针对粮、油、盐、肉、蛋及上述商品的制品,或是其他可能引发消费者聚集或抢购并造成安全隐患的商品进行促销时,应当保证商品充足供应,不得限制购物数量,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且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针对这一范围以外的商品开展限量促销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和数量,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并保留限量促销商品的销售凭证。
在处罚措施方面,《规定》明确要求,对于商家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不明示或未明示促销活动期限、未书面报告促销活动有关情况等行为,均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而一旦发现商家对生活必需品开展限购买数量、促销时间少于3个营业日或限时点时段促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杨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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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开展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的促销时,不得限制购物数量,促销时间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
昨天(14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在其官网向市民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到3月3日,市民可登录网站提交自己的意见。
开展促销提前七日上报
送审稿规定,针对促销活动影响力较大的单位,规定应当在促销活动开始7日前将促销活动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以便实施有效监管,做到事先预防。
由于开展生活必需品限时限量促销活动难以普遍惠及消费者,而且易引发消费者短期大量聚集抢购,造成安全隐患。送审稿对生活必需品促销作出规定,即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该保证商品的充足供应,不得限制人均购物的数量。在时间上不得少于连续3个营业日,另不得限制购物时点和时段。
限时促销最高罚款十万
送审稿规定,对生活必需品开展限购买数量、促销时间少于3个营业日或限时点时段促销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在社会监督条款中规定,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商业零售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业零售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促销活动不得利用返券
送审稿就返券促销规定,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等容易导致消费者聚集、滞留,并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方式开展促销活动。
出台此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返券(卡)促销活动,易导致消费者短时间大量聚集、拥挤,存在安全隐患,引发安全事故;消费者误解商品价格、连带购物、被迫购物。
对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