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青年炮制“名牌系列保健食品”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9万余元,待销售金额32.7万余元,潘周梅和潘云锡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今天(1月4日),闵行区法院判处潘周梅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0元。判处潘云锡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6年2月,来自浙江瑞安的青年潘周梅和潘云锡在闵行区浦江镇恒南路1358号,以个人名义租得上海蕾特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一厂房。在未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情况下,雇佣他人,将从上海、广东等地购得的散装美容类、营养类、减肥类保健食品胶囊、片剂,经手工灌(包)装后,再加贴委托他人印刷的保健食品标贴等,加工成金西兰、莱福宝、纳斯宝等系列品牌的保健食品,销往上海及武汉、成都、北京等国内其他地方。生产经营具体由潘周梅出资并负责管理及收发货,潘云锡负责上海地区的部分销售业务。

  今年4月6日,公安机关会同工商部门在上述地点查获待销售的各类保健食品成品和散装无品牌氨基酸胶囊、成人多维片,类保健食品标贴、包装盒(袋),印刷品及送货单,送货记录,货运公司运输单等。

  经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检验,在已销售的各类保健食品中,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名称一致的保健食品的金额6.9万余元。待销售的各类保健食品中,与经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为不合格产品的名称一致的保健食品的货值金额32.7万余元。慑于法律的威严,潘云锡、潘周梅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作了供述。

  法院认为,潘周梅、潘云锡结伙,在非法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过程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已销售不合格产品的金额价值6.9万余元,待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价值人民币32.7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潘周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人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