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出台 中国酒庄酒能否实现科学发展

今年6月初,中国酒业协会出台了葡萄酒酒庄酒商标申请的标准。未来,建立在中国的葡萄酒酒庄需要获得名分,则不得不迈过“标准”这道坎,并接受来自协会的监督。

据了解,该标准所涉范围包括股权、酒庄建设、葡萄种植、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产量和质量以及感官质量等诸多环节,十分严苛。俗话说严师出高徒,全新的标准,是否可以起到进一步规范作用,并将中国酒庄酒引上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呢?

9项条件

该标准全称为“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其中第七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应符合的条件”最受关注。

该条列明了申请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必须具备以下9项条件:

1.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百分百控制的葡萄园;

2.葡萄种植、酿造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

3.葡萄定植后第3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1000公斤以下;

4.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葡萄种植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5.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

6.拥有橡木桶的数量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类型及数量相对应;

7.从事酿酒技术人员均须取得酿造技术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酿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合理,且能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

9.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酒商态度

业内人士指出,9项条件中,除第4条中“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以外,其余都还比较科学,对酒庄酒的健康发展有一定规范意义。

北京红叶庄园的庄主李书滨说,该条例之所以科学,主要在于中酒协在出台条例之前,与多个国产葡萄酒企业和酒商进行了长达3年的沟通。几年前的草案还不那么准确,但中酒协很认真地听取了酒商们的不少意见,并进行了采纳。慢工出细活,这次的条例基本都是准确的。

澳大利亚国际酿酒集团中国首席代表席康指出,中国市场的确非常需要一个条例来约束酒庄酒的发展。事实上,中国酒庄酒的发展相当不规范。“前不久我在上海出差,喝到一瓶标有‘1995’字样的年份酒,但我发现,这家酒厂在1995年还没成立。”席康介绍到,“以全国前几强国产酒企所推出的酒庄酒为例,这些酒名为酒庄酒,实际上不少原浆酒都是从西班牙等国家进口过来的。酒庄酒在中国,目前还只是一个宣传噱头而已。”

产能下限设置不合理?

不过,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则》仍存在问题,比如第4项条件就不合理。

“75千升的年产能接近于10万瓶/年,这在国外,许多名庄都有可能达不到要求。以法国顶级酒庄帕图斯、罗曼尼·康帝为例,前者年产5000箱,即60000瓶;后者每年只有6000瓶。倘若按照中国这一标准,这两个名庄的产品都不能被称作酒庄酒。这就跟几年前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馒头标准,只允许圆形或椭圆形的叫作馒头一样荒诞。”某业内人士指出。

席康也告诉笔者,在法国和澳大利亚,就有很多知名的酒庄并未达到这个标准,他在法国所见到的最小酒庄年生产量不足一万瓶,还是列级酒庄。

西班牙食品工程学博士、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荷赛·薛更是指出:设计产能下限,反而不利于酒庄酒的发展。在欧洲,多数顶级酒庄的年产能都不能达到10万瓶。因为如果产能太大,酒庄的工作人员就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每一颗葡萄进行精挑细选。相反,产能越小,酒就会越精。“你说是大锅饭好吃还是小炒好吃?产能太大,酒庄酒和酒商酒还有什么区别?”荷赛·薛反问道。

席康认为,设立此下限之目的,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毕竟,许多适合建酒庄的地区都在我国西北部,当地希望以此为门槛,一次性吸引到更大规模的投资,从而带动更多就业,更大幅地拉动经济,也更省事儿。

实际执行难?

那么,这个基本科学的《管理规则》,对酒庄酒的约束力又有多大?笔者采访到的业内人士大都持悲观态度。

席康指出,酒庄酒的立法与执法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如前所述,中国许多知名的大酒厂的酒庄酒,都远未按规范生产,这可能会对执行造成阻力。

笔者还注意到,实际上,这个被多家媒体赋予“标准”称谓的,实际上只是中酒协所出台的一个商标的《管理条例》而已。

我国《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简而言之,标准是一个所有从业者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众所周知,商标使用的选择权则在企业,更加松散。

事实上,在中酒协官网发布的新闻通稿《“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新闻发布会召开》也一再昭示其“具有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之属性。由此可见,该条例只类似于一种认证,不像3C和QS那样具有强制性。

而这种认证,在国外多个葡萄酒产区,实际上都是具有相当程度强制性的。席康指出,在法国等旧世界国家,许多产区的生产工艺不仅仅标准化,而且受到法律保护,酒庄如果违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罚的。相比之下,《管理规则》的控制力明显不大,酒商完全可以不听它的。席康表示,这个条例如果由地方酒协和当地政府来出台,并形成具有法律属性的地方标准予以推动,效果兴许会更好。比如你不按照标准生产,却在包装或宣传企划打“贺兰山酒庄酒”概念,都可以被起诉。

荷赛·薛指出:国外的酒庄酒管理,大都通过原产地管理办公室来执行,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权。这些权利中酒协都没有。因此,《管理规则》只是中酒协一厢情愿的产物。由于不是强制性的,其发展的好坏,关键在于所推出的商标在民间和酒圈中的认可度有多少。这无疑取决于中酒协这家民间第三方机构如何去运作与服务。

今年6月初,中国酒业协会出台了葡萄酒酒庄酒商标申请的标准。未来,建立在中国的葡萄酒酒庄需要获得名分,则不得不迈过“标准”这道坎,并接受来自协会的监督。

据了解,该标准所涉范围包括股权、酒庄建设、葡萄种植、生产工艺流程、产品产量和质量以及感官质量等诸多环节,十分严苛。俗话说严师出高徒,全新的标准,是否可以起到进一步规范作用,并将中国酒庄酒引上一条科学发展的道路呢?

9项条件

该标准全称为“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使用管理规则”(下称《管理规则》)。其中第七条“使用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应符合的条件”最受关注。

该条列明了申请使用酒庄酒证明商标必须具备以下9项条件:

1.有归属于酒庄并且能百分百控制的葡萄园;

2.葡萄种植、酿造到灌装的全过程都是在酒庄完成;

3.葡萄定植后第3年方可出产,并实行限产,亩产在1000公斤以下;

4.酒庄酒的产量应与酒庄葡萄种植面积及单产相对应,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

5.有常年在20℃以下的地下室或有温湿度相对稳定的储酒车间;

6.拥有橡木桶的数量要与所生产的产品类型及数量相对应;

7.从事酿酒技术人员均须取得酿造技术相关专业毕业证书或《酿酒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8.葡萄园与发酵车间之间的距离合理,且能保证采收后当天入罐;

9.酒庄酒的标签标注内容应与瓶内容物相符。

酒商态度

业内人士指出,9项条件中,除第4条中“酒庄酒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75千升”以外,其余都还比较科学,对酒庄酒的健康发展有一定规范意义。

北京红叶庄园的庄主李书滨说,该条例之所以科学,主要在于中酒协在出台条例之前,与多个国产葡萄酒企业和酒商进行了长达3年的沟通。几年前的草案还不那么准确,但中酒协很认真地听取了酒商们的不少意见,并进行了采纳。慢工出细活,这次的条例基本都是准确的。

澳大利亚国际酿酒集团中国首席代表席康指出,中国市场的确非常需要一个条例来约束酒庄酒的发展。事实上,中国酒庄酒的发展相当不规范。“前不久我在上海出差,喝到一瓶标有‘1995’字样的年份酒,但我发现,这家酒厂在1995年还没成立。”席康介绍到,“以全国前几强国产酒企所推出的酒庄酒为例,这些酒名为酒庄酒,实际上不少原浆酒都是从西班牙等国家进口过来的。酒庄酒在中国,目前还只是一个宣传噱头而已。”

产能下限设置不合理?

不过,也有部分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则》仍存在问题,比如第4项条件就不合理。

“75千升的年产能接近于10万瓶/年,这在国外,许多名庄都有可能达不到要求。以法国顶级酒庄帕图斯、罗曼尼·康帝为例,前者年产5000箱,即60000瓶;后者每年只有6000瓶。倘若按照中国这一标准,这两个名庄的产品都不能被称作酒庄酒。这就跟几年前由国家标准委和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馒头标准,只允许圆形或椭圆形的叫作馒头一样荒诞。”某业内人士指出。

席康也告诉笔者,在法国和澳大利亚,就有很多知名的酒庄并未达到这个标准,他在法国所见到的最小酒庄年生产量不足一万瓶,还是列级酒庄。

西班牙食品工程学博士、郑州荷赛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荷赛·薛更是指出:设计产能下限,反而不利于酒庄酒的发展。在欧洲,多数顶级酒庄的年产能都不能达到10万瓶。因为如果产能太大,酒庄的工作人员就没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对每一颗葡萄进行精挑细选。相反,产能越小,酒就会越精。“你说是大锅饭好吃还是小炒好吃?产能太大,酒庄酒和酒商酒还有什么区别?”荷赛·薛反问道。

席康认为,设立此下限之目的,可能是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毕竟,许多适合建酒庄的地区都在我国西北部,当地希望以此为门槛,一次性吸引到更大规模的投资,从而带动更多就业,更大幅地拉动经济,也更省事儿。

实际执行难?

那么,这个基本科学的《管理规则》,对酒庄酒的约束力又有多大?笔者采访到的业内人士大都持悲观态度。

席康指出,酒庄酒的立法与执法都存在相当大的困难,如前所述,中国许多知名的大酒厂的酒庄酒,都远未按规范生产,这可能会对执行造成阻力。

笔者还注意到,实际上,这个被多家媒体赋予“标准”称谓的,实际上只是中酒协所出台的一个商标的《管理条例》而已。

我国《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GB/T20000.1-2002)中对标准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简而言之,标准是一个所有从业者都必须遵守的规则,而众所周知,商标使用的选择权则在企业,更加松散。

事实上,在中酒协官网发布的新闻通稿《“葡萄酒酒庄酒证明商标(第5504363号)”新闻发布会召开》也一再昭示其“具有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之属性。由此可见,该条例只类似于一种认证,不像3C和QS那样具有强制性。

而这种认证,在国外多个葡萄酒产区,实际上都是具有相当程度强制性的。席康指出,在法国等旧世界国家,许多产区的生产工艺不仅仅标准化,而且受到法律保护,酒庄如果违反,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处罚的。相比之下,《管理规则》的控制力明显不大,酒商完全可以不听它的。席康表示,这个条例如果由地方酒协和当地政府来出台,并形成具有法律属性的地方标准予以推动,效果兴许会更好。比如你不按照标准生产,却在包装或宣传企划打“贺兰山酒庄酒”概念,都可以被起诉。

荷赛·薛指出:国外的酒庄酒管理,大都通过原产地管理办公室来执行,有很强的行政干预权。这些权利中酒协都没有。因此,《管理规则》只是中酒协一厢情愿的产物。由于不是强制性的,其发展的好坏,关键在于所推出的商标在民间和酒圈中的认可度有多少。这无疑取决于中酒协这家民间第三方机构如何去运作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