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葡萄酒被假冒 中粮集团起诉四家浙江超市

因为企业旗下的“长城葡萄假冒,近日,世界五百强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派员来浙江嘉兴维权,将嘉兴4家超市的经营者起诉到南湖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被告是嘉兴4家超市的经营者。原告在诉状中表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世界五百强企业,其注册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并将该商标显着部分“长城”文字和长城图形注册为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3类包括“葡萄酒”这一具体商品。此外,原告还陆续注册了“华夏”系列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保护体系,并授权其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中粮酒业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烟台)有限公司、中粮长城葡萄酒(涿鹿)有限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       原告表示,经过原告及其子公司不遗余力地宣传推广、使用,原告的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节节提升。随之而来的,市面上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葡萄酒商品的外包装及瓶贴上未经原告许可印有“长城”文字及图形等标识,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