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顾客跨缆绳摔伤 商场赔偿损失4.1万余
某商场在出口处拉上一根缆绳,意在禁止出入。但顾客王某跨过缆绳进商场时摔伤,就此提出索赔。法院审理认为,商场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王某也应为自己“违规”负责,各负50%的责任。
去年7月,王某和朋友到某商场购物,她们从出口进入商场,但该出口里面拉着一根红色缆绳。朋友跨过缆绳进了商场,王某却在跨越缆绳时被绊住摔了一跤。医院诊断,王某左股骨骨折。事后,王某把某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赔偿自己因受伤导致的经济损失。
王某认为,她受伤是因商场通道设置不合理,而且商场也未尽安全提醒义务,商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商场则认为,王某强行通过已封锁的通道时摔倒受伤,受伤系其自身原因所致,商场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环翠法院审理认为,商场出口通道处仅使用红色缆绳阻拦,未能设置其它安全警示标志,就是未尽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受伤存在一定过错。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应充分认识到该处不是正常入口通道,应当知道和预见风险,但仍强行通过,跨越红色缆绳时也未能充分注意安全,导致自身受伤。王某对自己受伤也有过错。
综合事实发生经过、环翠法院一审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由商场赔付王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1万余元,另4.1万元由王某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