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大家庭员工吐槽:选择兴隆就是选择加班
一个兴隆大家庭员工对加班的“印象”:
1.每周只能休息一天,节假日“不可能”休息。
2.请假可以,必须绕开节假日。
3.我们的口号是:兴隆的女人是男人,兴隆的男人是超人,兴隆的经理不是人。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在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下属的企业工作的员工们来说,加班“近在眼前”,而加班费却“远在天边”……
【倾听】
控诉:每周休一天,节假日概不休息
每天早上9:30上班,中午12:00-13:30休息,晚上9:00下班,每天工作差不多12个小时。
这是每个兴隆大家庭员工正常的工作时间。
除此之外,在兴隆工作,每周可以休息一天,但周末不能休,节假日也是概不休息的……由于百货行业工作的特殊性,在兴隆工作的员工们早已经习惯了常规下班时间不能下班的生活——也就是每天都需要加班。李姝(化名)就是这些员工中的一员。在她的概念里,工作时间可以描述为“从睡醒之后,到再次入睡”的这一段时间。
每天常规工作之外,有时下班后还得开会,虽说每个人都有年假,但是从来没人提起过。“请假倒是行,扣钱,连周末都不让休息,年假怎么请?”李姝说,“每周说是休息一天,但还会安排值班什么的,到头来一个月也就能休息上三天吧。”李姝还表示,不但常规的节假日不能休息,每逢圣诞节,兴隆还会搞“狂欢60小时”、“不夜城”等形式的活动,即使颠倒上下班时间,也没听说给点加班费。
据记者了解,在“常规”加班之余,兴隆的“严格管理”也让很多员工大呼“接受不了”。“你应该见过印着兴隆大家庭字样的T恤吧,有红色的,白色的,一般夏天我们都要穿。”李姝告诉记者,衣服上班时候要穿,下班时候也要求穿,“如果被发现没穿的话,就得罚款。”除此之外,迟到要罚款、消防检查有问题也要罚款,“加班不给钱,动不动还要求提前上班,然后还总罚款。”
气愤:加班到后半夜,给了5元打车费
“加班费这个东西,我们都知道应该有,可没有人敢提。不给加班费吧,一加班大家都满腹牢骚。”李姝说,忘了具体哪一年了,有一次她加班到大概半夜12点左右,第二天6点还要上班,上面的经理给了她们一人5元钱的打车费。“凌晨下班,给5元钱就打发了?真不知道兴隆是怎么想的。”
和李姝曾经搭档过的同事先后都离开了兴隆,李姝的不满也在与日俱增,“感觉加班费不可能要来了,我以前的一些同事都劝过我,这么加班,身体早晚受不了。我最近也在考虑要不要跳槽……”
《劳动法》中规定了,对于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工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而事实上,除非打算“不干了”、“跳槽”,不然,绝大多数员工是不会“主动索要”加班费的。
【探讨】
邀请律师: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飞
提问一:一周实行六天工作制,是否违反《劳动法》的相关法规?
王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商场的这种行为大大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
对于每周的工作天数,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一周实行6天工作日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但是,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因此,正常的工作时间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四个小时。超过此时间的,在生产需要的情况下,经过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用。
对于节假日不休息,根据《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对于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对于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提问二:加班加到很晚,企业给的打车钱算加班费的一种吗?
王飞: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的,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加班费。支付加班费的标准,一般延长工作时间,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而对于企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根绝我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而对于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被侵犯合法权益的劳动者而言,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同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对于劳动者加班之后,企业所支付的交通费,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其作为国家法定工资的组成部分,与加班费并不能够相互抵充。
【声音】
“干得了就干,干不了赶紧走人”
采访对象:阜新兴隆百货某员工
“我应该算是兴隆的老员工了,至今工作了整整5年,刚来的时候兴隆百货还没有正式营业。”2009年,辽宁兴隆大家庭商业集团的兴隆百货在阜新开业,而开业前的一个星期,让老员工小赵记忆犹新。“那一整个星期都是在加班,而且没有任何报酬,加班的时间可太奇葩了,几乎都是晚12点以后,有时候要忙到半夜2点左右。”小赵回忆说,在那段时间,她最晚的一次,到家已经凌晨4点了。
作为一名员工来说,小赵认为她付出的劳动已经远远大于她的报酬。
最让小赵感到”心不甘情不愿”的是“经理们”的态度,“我在兴隆干了这么多年,他们的态度从没变过,也从没和颜悦色过。不是说今天你要是走了你就别干了,就是说干得了你就干,干不了赶紧走人……”
小赵的心声:“虽然我们是最低层的营业员,但我们也是人。就不行好好说话,给我们哪怕是那么一点点的尊严吗?”
“休息不多,每天都很忙碌”
采访对象:沈阳兴隆大天地某经理
经常开会、经常巡楼、经常应酬……这是沈阳兴隆大天地王经理“经常”做的事。这位2011年大学一毕业就以“储备干部”名义被招到兴隆工作的年轻人,算是为数不多的“熬出头”的储备干部中的一员。
“我个人感觉,兴隆的运转很大一部分是靠我们这些刚毕业的大学生,招聘的时候叫‘储备干部’。刚毕业那时,什么都不懂,干活儿有激情,也听话。”王经理坦言,工作累不累,忙不忙,能不能休息上,看看节假日兴隆的人潮就明白了。“兴隆的待遇,应该是排在中游的,比很多大品牌连锁企业要人性化一些,但干这个休息时间不可能很多。”
从储备干部到主管,从主管到片区经理,王经理牺牲的个人时间越来越多了。“我朋友现在都不爱找我了,晚上应酬没时间,白天来找我,半个小时我接五六个电话,要么就是不停地有下属来找我商量事儿,总之就是忙。”
【延伸】
加班之外的“互助金”
在采访中,不止一位兴隆员工提到,他们入职兴隆满一个月后交纳了5000元保证金,也叫互助金。“每年返给我10%的利���,签合同之后如果我自己辞职的话,这5000元估计就没有了。”李姝告诉记者,当时和她一起到兴隆工作的大学同学,在2011年时辞职,为了保证金的事儿也闹过,可是最终没有拿回这5000元。
对此,王飞认为,对于用工单位收取的互助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而且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限)和第二十三条(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兴隆大家庭无回应
5月6日,记者拨通了沈阳兴隆大家庭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电话,当记者对“加班”、“互助金”等问题提出采访时,一位蒋姓工作人员称,兴隆大家庭不接受采访。“这个事我知道了,不用说太多,我得向领导汇报一下,你把你的联系方式留一下吧!”
直至截稿前,记者没有接到兴隆方面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