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跨越商场阻拦绳被绊倒 商场被判赔4.1万元
威海市民吴女士在翻越某商场出口处的阻拦缆绳时被绊倒受伤,她以商场未尽到提醒义务为由,将商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环翠区法院判决,因原、被告对事情的发生均有责任,故判处商场赔偿吴女士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1万元。
去年7月的一天,吴女士和朋友到市区某商场购物,在跨越商场出口处的红色阻拦缆绳进入商场时,吴女士被绊倒受伤,因骨折入院治疗。出院后,吴女士将该商场告上环翠区法院,要求该商场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商场则辩称,吴女士受伤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所致,而且商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义务。
环翠区法院审理查明,吴女士是因为跨越用于阻拦的红色缆绳而被绊倒受伤,应负一定责任,但商场在事发地仅设置了红色阻拦缆绳,没有设置其他安全警示标志,也有过错,因此判处商场赔偿吴女士各项合理经济损失4.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