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茂纺织“12华茂债”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4月11日,凡在2014年4月11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4月12日发行的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华茂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74)将于2014年4月14日支付2013年4月12日至2014年4月11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本公司“12华茂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华茂债。
3、债券代码:112074。
4、发行总额:人民币8.40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期,债券存续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本期债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434号文核准公开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30%。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执行新利率;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9、计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发行人在第3年末行使赎回选择权,所赎回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利息在第三个计息年度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起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1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间,自2012年起每年的4月12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级。评级展望:稳定。
13、上市时间和地点:经深交所深证上[2012]119号文同意,本期债券于2012年5月15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集中竞价系统和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证券代码为“112074”,证券简称为“12华茂债”。
14、债券受托管理人: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5、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华茂债”的票面利率为6.30 %,每手“12华茂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63.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6.7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4月11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14日
3、付息日:2013年4月1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4月11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华茂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