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出台加快电商发展十条措施

日前,泉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创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十条措施》,针对泉州市加快推进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建设,把泉州打造成工贸电子商务融合之城,提出了十条措施。

十条措施分别针对网络零售品牌的培育、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电子商务集聚区的发展、企业抱团开展网络营销、跨境电子商务服务配套的完善、电子商务可信体系的建设、电子商务服务业的培育、电子商务支撑体系的健全、电子商务人才培养、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的优化等,从政策上给予奖励和扶持。

据了解,泉州市财政每年将安排2000万元作为加快推动电商发展十条措施的专项资金,进一步推动泉州市电子商务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十条措施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根据《措施》,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泉州地区的网络零售品牌,年网上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的,每家可获得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结算地在泉州的垂直类电子商务平台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平台年流量省内排名前2名的,每家可获得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批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电子商务园区,可获得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组织本地企业抱团在国内外著名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特色展馆、专区的,可获最高20万元补助;泉州本地的代运营电子商务企业,帮助本地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超过5000万元的,可获奖励20万元;经认定的泉州市级电子商务领军人物、创业青年分别可获一次性奖励5万元和3万元等。

据了解,2013年泉州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突破1000亿元,同比增长60%。电子商务企业超过10万家,网上销售额破亿品牌超过20家,全市70%规模以上企业涉足电子商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