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召回制度呼唤正确理解 或年内出台
自2010年家电召回相关规定开始征求意见以来,有关部门近日首次对其出台时间给出说法。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家电召回不仅是有关部门和企业的事情,消费者也应去除对召回的不全面理解,为召回制度的良性运行创造好的环境。
征求意见已近4年
早在2010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向社会公布了《家用电器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的家用电器产品履行召回义务,销售者和修理者等相关经营者应当协助并配合生产者履行义务。该规定将填补我国家用电器行业召回制度的空白。当时,业内人士曾预测该规定在2010年底出台,并在2011年实施。然而,这一预测未能成真。
2013年10月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副总工程师张亚晨认为,该法中对于产品召回的新规定,必然会推动家电召回制度的尽快实施。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人士在全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会议上宣布,2014年将加快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建立进口食用饲用农产品以及儿童用品、家用电器产品等关系人身财产安全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
家电召回在国内已有实践
虽然我国尚未正式建立家电召回制度,但国内消费者还是遇到了家电召回这一新事物,而发起召回的一般是外资品牌。不过,由于中国法律对此无明确规范,也出现了外资家电品牌在全球召回产品却对中国市场采取差别待遇的情况。
2011年4月,上海索广映像公司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召回索尼两款液晶电视,这是国内首次涉及彩电产品的召回事件。2011年10月,索尼宣布在全球范围召回160万台液晶电视机。此次召回不涉及中国地区,但索尼将对四款对象产品实施免费预防性检查,并对确认存在不良的特定零件实施免费更换。
2012年2月,大金宣布召回53款家用除加湿清洁器,但不涉及中国市场。大金中国方面负责人表示,中国地区销售的产品与日本地区本次召回的产品属于不同型号。
在开拓海外市场的中国企业也已有此经历。2013年9月13日,格力电器发布公告称,因质量隐患,格力电器决定自愿召回在美国和加拿大销售的约225万台除湿机产品。
业内呼唤正确的召回知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在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召回的同时,各界也有义务积极传播正确的召回知识,对消费者进行召回教育。
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理事长姜风呼吁,实施家电召回制度,需要把消费者的心理障碍去掉,这很关键。在国外,社会对家电召回持客观态度,也将召回看成是一个企业负责任的表现,反观国内,企业一旦启动召回,往往会成为众矢之的。
姜风表示,召回制度是一项能够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有些召回甚至是预防性的。可能导致安全隐患的原因很多,在设计初期由于认知局限性而不了解、原材料供应商选材问题都可能造成产品不完善。有些产品并非有质量问题,而是企业考虑到可能会存有某种隐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主动召回。
召回制度需要理性舆论
某中国家电企业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时,立即申请股票停牌,数日后股票复牌,股价却出现了显著下跌。观察近几年来各类有关家电召回的媒体报道,多数报道也是从“产品质量问题”、“企业出问题了”的角度来解读的,几乎没有从“厂商抱着谨慎态度,对自家有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隐患排除”的角度来看问题的。
客观地说,这种思维定势,很可能使得企业想召回也不敢召回,使得一些企业在发现大规模产品安全隐患时,选择用各种办法捂住问题,四处张罗“危机公关”。
建立完善的召回制度有助于家电厂商“爱惜羽毛”,更加注重产品质量和企业形象,也有助于更进一步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在这个制度的出台和实施过程中,媒体需担负起社会责任,传播理性的、全面的召回知识。 (北京参考记者 邓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