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赠品:捆绑式销售背后的危机
目前在市场上,“购物送赠品”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已经被商家广泛应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赠品不仅是商家招徕顾客的物品,更代表着商家的诚信,与主导商品和企业存在着一损俱损的关系。如果赠品质量出了问题,很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厂商产生信任危机。
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 实习记者李颖
问题赠品出卖诚信
近日,本刊记者接到北京市消费者刘女士的投诉。刘女士不久前去北京市一家大型超市购物,看到超市门口深圳市发展银行的工作人员正在免费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办卡台前人头攒动,刘女士出于好奇上前询问,接待人员告诉她,只要填写一张表格即可办理信用卡,不但免去了消费者到银行排队的麻烦,并且还有礼品赠送,赠品为一只包装精美的保温杯。
刘女士看到保温杯精致的外型,爱不释手,于是填写完表格后便把赠品杯子带回了家。回到家后,刘女士拆开包装,拿杯子去厨房清洗在清洗过程中,刘女士发现杯子底部不断有沙粒溢出。刚开始刘女士认为是水管的问题,便更换了一个水龙头继续清洗,但杯子底部依然有沙粒。于是刘女士关掉水龙头,开始研究这只赠品杯子。刘女士不经意晃了一下杯子……不晃不知道,一晃吓一跳,原来是商家为了保持杯子的平稳而又不增加产品成本,整个保温杯底部内装的竟然是沙子。刘女士对记者说:“银行和生产厂家这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简直太让人气愤了。”
记者通过走访北京市部分银行了解到,为了推销信用卡,银行的招数可以说是层出不穷,除了刘女士遇到的办卡送保温杯外,还有办卡送日用品、办卡送优惠券、办卡送饮料等。附赠保险似乎已经成为近段时间银行推销信用卡使用最频繁的招数。
记者从中国银联了解到,仅今年上半年,国内共发放标准信用卡1363万张,其中有1/4的信用卡附赠了各种保险类产品。稍微细心的消费者就会发现,这种保险普遍以一年期的短期保险为主,险种也存在着诸多限制,并不一定是持卡人真正需要的品种。
有些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往往会被所赠保险巨大的保额所吸引,感觉赠保险比赠一件日用品或一瓶饮料更具有实际价值。但对保险公司来说,办理信用卡时所附赠的保险都已被保险公司精密计算过,其成本和其他赠品相差无几。此外,由于对附赠保期的限制,保期满后,如果持卡人想续保,保险费则由投保人自行支付。所以,“消费者在申请信用卡选择赠保时,一定要事先询问清楚,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康泰保险公司的一位内部人士这样提醒广大消费者。
赠品质量谁来埋单
记者通过走访北京市各大商场、超市以及专卖店发现,进入秋冬季节,又到了换季商品和化妆品促销的高峰季节,特别是“买一赠一”、“积分消费赠商品”等赠品促销的形式越来越多,并且颇受消费者欢迎。然而,赠品的质量问题也在逐渐凸现,成为消费者投诉的新热点。
家住北京市的任女士在使用了某一品牌化妆品赠送的美白补水霜后,脸上出现了红痒蜕皮等反应。到医院检查后得知是因为化妆品使用不当,导致过敏引起的。在查看正品与赠品的区别后,任女士发现,正品上均标有生产日期、保存期和封签等,但赠品却“一无所有”。任女士对记者说:“正品的质量有厂家保障,那赠品的质量应该由谁来埋单呢?”
其实,赠品应该与自己的商品有联系,如买化妆品送小样、买女装送饰品、买童装送玩具等,都是促销方式中不错的选择。而且有的企业附送的赠品在得到良好的市场回馈后变成为该品牌的新品种,系列化推广面市,战绩不俗。
据中消协相关人士介绍,赠品作为一种商品,也应该体现它的价值。首先,赠品要工艺精美。精美的赠品很容易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赢得消费者的喜欢。有的消费者可能正是看上了赠品,才真正实施了购买行为。其次,赠品要具有实用性,如日用品,迎合了家庭主妇的喜好;健身卡,迎合了公司白领的喜好;电影票,迎合了恋爱情侣的喜好……如果赠品送到消费者手中一次也未被使用过,对企业和消费者来说都是一种浪费。第三,赠品最重要的就是注重质量。赠品虽然是随正品进行附赠的,但“赠”不完全是“送”,赠品的质量不仅是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更代表着商家的信誉。
赠品作为一种促销方式,目前在市场上已经被广泛运用,但其质量却良莠不齐。质量良好的赠品对消费者、企业和商家来说,可谓是皆大欢喜。但质量差的赠品,却无人埋单,到头来可能会成为危害企业和商家的导火线,最终使其葬送了自己的品牌。
中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获得赠品时应该看清楚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遇到奖品、赠品发生问题时,应当立即与经销商或厂商联系,要求其执行相关的三包规定。如遭到拒绝或无法达成协议时,消费者可以向当地工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若发现赠品是“三无”产品时,可向工商部门举报。
谨防赠品消费陷阱
随着各大商场、超市、专卖店的促销活动进入高潮,消费者应怎样识别赠品消费中的陷阱、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华炜律师事务所的吕天遨律师。
吕律师认为,赠品作为商场的促销手段,质量也必须有保证,必须符合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要求。消费者在获得赠品以后同样有权享受该商品相应的三包政策,经营者不能免除应承担的修理、更换、重做、退货以及其他责任。
附赠商品,顾名思义,是指附属于主要商品之外的产品,其具有一定的附属性。附赠的商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
在现实生活中,经营者在销售中往往对主要商品承诺实行保修、保换、保退,但对赠品的质量却没有任何保证措施。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如果并未对消费者造成什么危害,多数消费者往往都会认为这是赠品,不值得较真。如果真对消费者造成了什么伤害,经营者则常以“这是附赠品,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为借口开脱责任。但是,参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第22还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购物有赠品”与“赠与”是有区别的,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因而成立赠与关系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赠与对赠与人的行为是无偿的,而不得有偿;第二,受赠人应表示接受赠与。“购物有赠品”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即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因而接受的赠与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的,只不过消费者不必直接就该商品的价格负担付款义务,付款义务已经转移到赠与前提条件的商品买卖中了。因此,“购物有赠品”中的赠与不是无偿的,而是附义务的,该赠品若有质量问题,赠与人应当在其义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在赠品的价值内负赔偿责任。比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的规定,这种附赠商品的行为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搭售的嫌疑,因为有的消费者根本不需要购买附赠的商品,其购买目的只在于主商品。但这种“捆绑式的”销售行为往往在无形中增加了单一商品的价值,多数商家都将附赠商品的价值包含在了主商品之中。这不但违背了消费者的购买意愿,而且商家这种通过赠送活动扩大自己的销售的行为限制了其他经营者,已经涉嫌不正当竞争。当然,赠送行为对消费者具有一定的诱惑性,消费者可能会基于图便宜的心态而去购买。但是赠送的商品若存在质量问题,当这类商品损害到消费者财产或人身方面的权益时,商家也应该承担责任。
需注意的是,当缺陷商品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时,消费者或是受害人应该尽善意所有的义务去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而不能放之任之。消费者在明知赠品造成损失时,应该立即找销售者或者直接找商品的生产者,要求其给予更换。如果要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以以商品存有缺陷或侵害公民自由权为由状告商品的经营者。《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这实际上是说,质量纠纷的权利人能通过法院保护其实体权利的诉讼期限为一年。如果消费者明知赠品存在缺陷时而不予理会,因此而给其造成其他财产或人身损害的话,消费者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