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一商场维修电梯无警示 保安踏空坠亡
商场正在安装新电梯,在安装的过程中却未做任何的警示标志,致使保安坠亡,保安的家属将商场与电梯公司告上法庭,索要51万余元的民事赔偿。11月3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案件一审已经结束,法院最终判决电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受害人20万余元。
法官介绍说,2012年9月15日,乌鲁木齐某物业公司保安董某前往乌市北京北路后一直未归,到9月16日也没有回家,其父母四处寻找无果后,向河南路派出所报案。3天后,民警在北京路某商场正在施工的未封闭的电梯井内找到董某的尸体。
警方在现场调查发现,发生事故的电梯尚未安装完毕,一扇门属于敞开状态,电梯处也未设立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亦没有专人进行看守。董某的家人将该商场和电梯公司告上法庭,他们认为电梯公司作为专业的电梯施工企业,却违反安全施工的法律制度导致董某坠入电梯井死亡。
电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地是商场正在施工的场地,公司与商场签订的电梯设备买卖安装合同也约定土建部分,即电梯井道由商场负责。因此,设置警示标志的责任应当由商场负责,董某的死亡应当由商场承担;而商场辩称,董某家属主张的合理部分应当获得赔偿,针对赔偿责任,商场是电梯的发包单位,电梯工程已经承包给电梯公司,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中发生的伤亡应由电梯公司承担,电梯公司未尽到应尽的责任,其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董某坠落的电梯属于正在施工的电梯,电梯的周围亦处于施工状态,受害人董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认识到其不应当擅自进入该施工场所,亦应当认识到施工场所存在的潜在风险,因此,其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其死亡承担40%的过错责任比较公平。
同时,受害人董某坠落的电梯井是在商场不完全封闭的施工场所内,该施工场所需要为楼上的居民提供必要的通行通道,商场为了保证施工场所的安全,电梯公司理应承担局部施工场所的安全;电梯公司在明知电梯厢体尚未安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未在电梯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应当对受害人董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电梯公司赔偿董某家属201247.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