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增值税试点范围扩大 企业税负减轻
财政部周三发通知,9月1日起地税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结合本地特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此政策将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税负。
财政部4日发布《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关于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扣除标准等内容的文件,需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单局备案后公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区试点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部分产品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2012年4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该办法选择了三个试点行业,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该办法实施前,部分农产品加工行业面临着销项税率(17%)高于进项税率(13%)的现状,不少企业认为自己承担着高于工业企业的税负;而一直以来实行的“凭票抵扣”方法,由于进购农产品时的对象是享受免税又不具备开发票条件的农民,农产品加工企业多采取“自填自抵”的方式,农产品行业进项抵扣较混乱。
出台该办法后,三个试点行业将部分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由现行的13%,修改为纳税人再销售时货物的适用税率。这意味着部分企业进项税扣除率将由13%提升至17%,扣除率提高,能抵扣的进项税多了,方式也由凭票定率扣除改为核定扣除,企业税负减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次通知规定,地方政府可以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标准,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除上述三个行业以外的其他农产品加工业实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可以提高扣除率的农产品加工行业将增加,行业内将有更多企业税负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