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食品有问题还代言明星或成共犯

“卖肉的不吃肉,卖牛奶的不喝牛奶、毒生姜、假羊肉”,如何打击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食品安全犯罪?消费者如何维权?昨日,广东省高院在新浪和腾讯官方微博进行微访谈,邀请广州白云法院刑庭庭长简伟杰和东莞第一法院刑庭副庭长薛枫艳对网友提问一一作答。

据了解,2011年广东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26件,审结24件,生效判决人数35人。2012年共受理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审案件186件,审结134件,生效判决人数208人。案件数量和判决人数均有大幅上升。据介绍,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以团伙作案为主,犯罪分子家族化、地缘化趋势明显,手段也趋于专业化。

有网友提问说,法国某主持人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在中国,明星代言的食品、药品出现问题,该如何追究责任呢?”

简伟杰表示,“两高”的解释明确了食品广告的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的责任,一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提供广告宣传的,以共犯论出。二是利用广告对食品或保健食品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薛枫艳同时表示,如果明知是问题食品而为其代言,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共犯。如果只是对食品做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包括代言明星,因此明星代言食品作虚假广告宣传的,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知食品有问题还代言明星或成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