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公布2013年房价控制目标 具体细则或近日公布
据杭州住房保障网信息4月1日公告,2013年年度杭州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这也被业内称为“最短国五条房价控制目标”。
相比去年“市区新建住房价格涨幅控制目标低于全市GDP增幅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规定,今年的控制目标参照物减少,仅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为准。
根据2月19日杭州市政府工作报告,2013年杭州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目标为——增长11%以上;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5%左右。
按照杭州市统计局2012年数据解读材料,2012年,杭州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达到41842元,扣除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后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7511元。而2011年,这个数值为33700元/平方米,增幅为10.1%。
“这应该谈不上是地方新政,可以算是细则一部分。”双赢机构总经理章惠芳认为,房价控制目标只是国五条细则里面的一点,“如果是真是国五条,那内容也太过于简单。目前浙江宁波已出台了具体细则,杭州公布房价控制目标在一定意义上也算是对国五条的回应。”
据业内相关人士透露,具体细则将在最近两天公布。
延伸阅读:
截止4月1日,浙江省仅宁波地区出台了国五条地方细则,全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深化房地产宏观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明确年度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2013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为: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涨幅低于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涉及的统计指标以统计部门发布的指标为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及本市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确保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持住房价格的基本稳定。市发改委、市统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新建住房价格的管理和对房价的监测,并及时将房价波动情况报市政府。
二、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住房投资投机行为。住建、公安、民政、税务、人社等部门要加强审核,严肃查处限购政策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房地产税收和信贷管理
财税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售自有住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定。深入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可根据市政府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房地产市场运行分析,适时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宁波银监局要加强对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发放贷款行为。
四、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380.46公顷,各县(市)应根据供需情况保持合理、稳定的住房用地供应规模,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2013年全市实现新开工建设和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12500套,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9000套。各县(市)区要把市政府分解下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和项目,强化要素保障,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完善公共设施配套。推进住房保障“阳光工程”建设,确保保障性房源分配和管理透明公开。
市审管办、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提高办事效率,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住建、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推进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准确、畅通。住建部门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切实强化预售资金管理,完善监管制度。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要求,引导企业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推广建设全装修住宅,推动发展绿色低碳生态住宅,进一步提升住宅居住性能。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市场监测和研究分析,加强舆论监测引导,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加强市场引导,鼓励理性消费,依法解决矛盾纠纷,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