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维权“五粮液”状告“五糧液”胜诉
“当代浓香型酒,高档典雅之珍品。采用传统工艺和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取五粮液工艺之精华,集天下名酒之大成……”乍一看,这不是“五粮液”的广告吗?事实上,这却是山东“五糧液”的广告。近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其产品“鹏泉五糧液”并召回市场上的“鹏泉五糧液”;赔偿原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
“五粮液”千里维权
今年初,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市场调查人员发现,山东省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五糧液”误导了不少消费者,让许多消费者误认为此“五糧液”就是彼“五粮液”。
今年4月,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受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刘一宏、蒋及军两名律师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参与原告与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随后,两名律师千里迢迢赶往山东省开始了艰辛的取证。两名律师采取“陷阱取证”的方式,在市场购买了两瓶“鹏泉五糧液”,在取得了山东省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五糧液”、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五糧液”的凭证后,向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五糧液”与“五粮液”读音与字义相同
法庭上,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称,“五粮液”商标是1982年宜宾五粮液酒厂申请注册,其商标早在1991年9月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该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人。被告生产的“鹏泉五糧液”是一种典型的“傍名牌”侵权行为,明显误导公众,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
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并没有大规模生产、销售“五糧液”,只是应部分客户要求而生产,其生产的“五糧液”与原告的“五粮液”在商品包装式样、图案、颜色有明显差别,在酒名上“粮”(糧)字形不同,而且该“五糧液”属于中低端白酒,价格低不存在侵权行为。
被告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五糧液”是由汇融集团生产,在销售该产品时三证齐全,手续合法,没有侵权行为,不应该参与诉讼。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确认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五粮液”商标的独占使用人。“五糧液”与“五粮液”相比较,在读音及字义上相同,“糧”与“粮”是同一个字的繁简两种写法,没有本质的区别,“五糧液”在广告推广中写有“取五粮液工艺之精华,集天下名酒之大成”,这些行为均属于2000年11月份国家工商局列举的侵犯“五粮液”商标权的范围,容易误导公众。因此,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五糧液”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五糧液”白酒的行为,亦构成了侵权。
“五糧液”败诉
9月18日,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汇融集团山东广寒宫酿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鹏泉五糧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召回市场上“五糧液”产品,拆除并销毁以“五糧液”为酒名的产品包装,并赔偿原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被告山东华夏天成酒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五糧液”为酒名的酒类产品。
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主任刘一宏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与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商标诉讼案件日益增多。“五粮液”状告“七粮液”,“五粮液”胜诉“五糧液”都是当下中国白酒行业激烈的市场竞争的一个缩影。傍名牌是故意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商标或名称等使用,危害性非常大,不仅容易误导消费者,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认为是系列产品或联营厂产品等,更是一种类似于搭便车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占市场的行为,对名牌商标产生玷污、淡化等一系列不良后果,如不及时禁止,危害会十分巨大,如世界名牌“华伦天奴”在中国的傍名牌产品有200多种,侵权厂家一般是采取产品名称在“华伦天奴”的基础上在加前缀或后缀的形式模仿,一度把真正的“华伦天奴”挤出了中国市场,现在,很多人仍然分不出哪一个“华伦天奴”才是真正的世界名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