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差额招标通告

经研究,现将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差额招标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招标行业

纺织品(针.纺布类、窗帘布类)、针织原材料、汽车用品及配件行业。

二、商位类型、数量和面积

I型商位735个,各行业类别商位面积区间、商位数量、档次系数见下表。

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差额招标通告 

三、对象

经复审合格的,享有纺织品(针.纺布类、窗帘布类)、针织原材料、汽车用品及配件行业1个I型商位招投标入场资格的其它生产企业或代理商。

四、招标方法

本次各行业类别投标商位按档次系数分为两类标的商位,第一类标的商位为档次系数1.4以上(含档次系数1.4,1.6)的商位,第二类标的商位为档 次系数1.2以下(含档次系数1.0,1.2)的商位。每张标书投标时,可以同时分别填写两类标的商位的标价。录标时,先录取第一类标的商位标价,若第一 类标的商位标价中标的,第二类标的商位标价不再录标;若第一类标的商位标价未中标的,则再录取第二类标的商位标价。

(一)标价:以每平方米年租金为投标标价。

(二)标底(单位:元/m2?年):

义乌国际商贸城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差额招标通告

(三)保证金:每个投标资格投标前交纳投标保证金10万元,中标对象在选择定位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

(四)录标:

各招标行业类别按照先第一类标的商位,再第二类标的商位的顺序进行录标。

(1)将第一类标的商位中的有效标标价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去掉有效标书数1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最高标后,从高标到低标录取中标者。如投标价相同,且根据录标数只能部分中标的,抽签确定中标者。

(2)第一类标的商位录标完后,将剩余标书的第二类标的商位中的有效标标价从高到低依次排序,去掉有效标书数10%的(四舍五入取整数)最高标后,从高标到低标录取中标者。如投标价相同,且根据录标数只能部分中标的,抽签确定中标者。

(五)选择商位:中标者在划定区域范围内,从高标到低标顺序选择商位。中标标价相同的,抽取顺序号后,依序选择商位。

五、商位租赁期限及租金

1.商位采用租赁使用形式:租赁期限为二年。

2.商位租金计算:商位年租金按中标标价乘以商位实际面积计算。

3.商位租金交纳:二年商位租金一次性交清。

六、须带资料

申报人身份证、《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入场资格认定审核通知单(回执)》(投标资格)的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委托办理的还须带委托人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七、招标程序

1.复审、交投标保证金和领标书:投标资格初审合格的对象,凭《五区市场剩余商位入场资格认定审核通知单(回执)》、本人身份证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交纳投标保证金。凭投标保证金收据、本人身份证领取标书。

2.投标:在规定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投标箱联)投入投标箱。逾期作自动放弃论处。

3.录标与中标告知:根据本通告中的招标方法进行录标,中标者名单在《义乌商报》公布告知。

4.领商位选择单:中标者凭身份证、标书(经营户自存联)、投标保证金收据,领取商位选择单。

5.退保证金:未中标者凭身份证、投标保证金收据在规定时间到办理地点退回保证金。

八、办理时间和地点

1.2011年12月30日8时至17时,办理复审、交投标保证金、领标书。

2.2011年12月31日9时至11时投标。

3.2011年12月31日11时整开始开标、录标。

4.2012年1月1日,在《义乌商报》上公布中标者名单。

5.2012年1月4日8时至17时,中标者领取商位选择单,未中标者退回投标保证金。

中标者的商位选择、租金结算和交纳的时间,在《义乌商报》上另行公告。

办理地点:梅湖体育场南1号门

九、交款须知

1.交款方式:本次投标保证金必须由申报人所在开户银行开具银行本票,到现场办理手续(现场不受理现金交款)。

2.收款单位(帐户):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商位管理

1.商位不允许转让,经申请批准后允许转租。

2.商位二年租赁期满后,由公司收回商位使用权,所有商位重新进行入场资格申报和招投标。自营的原商位使用权人优先享有招投标资格。

十一、其它规定

1.符合本次投标资格的申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复审、投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投标资格。

2.特别提示:中标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择商位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中标者选择商位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商位租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商位承租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3.招标过程中如发现有串标等行为的,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4.商位实行经营业绩动态考核,应按月如实向公司申报销售额,不申报或年度销售额低于二十四万元的,不享有下一轮入场资格申报权。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9-81568156,0579-81068106

联 系 人:季先生,罗小姐

本通告由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