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场超市不检测蔬菜最高可罚两万
记者日前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为加强对蔬菜质量的安全管理,提高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合格率,从制度上保证百姓吃上“放心菜”,哈尔滨市近日出台《哈尔滨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蔬菜须凭安检报告单销售
《办法》规定,经销蔬菜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的蔬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蔬菜,不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的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办法》明确,蔬菜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应当出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和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报告单。获得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认证的,可持蔬菜产品认证复印件或者专用标识免检进入本市市场。
销售者卖菜时应出示质量证明
《办法》规定,对不能出具产地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认证的蔬菜,实行入市现场登记检测,经有资质的蔬菜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现场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不得在本市市场销售。蔬菜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时应当索要蔬菜质量合格证明,在销售时应当向蔬菜购买者出示有关蔬菜质量的证明。
据规定,蔬菜批发市场和超市应当配置检测设施,建立检测室,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量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检测报告;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销售者拒绝接受检测的,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蔬菜。
《办法》要求,未建立检测室(点)的农贸市场、经营蔬菜的副食品商店及个体经营者等,应当配备简易的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器,对市场内经销的蔬菜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经检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蔬菜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蔬菜质量安全公示牌,每天将蔬菜质量安全检测结果进行集中公示。
不合格蔬菜实行退市制度
《办法》明确,对不合格蔬菜实行产区品种退市制度。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其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哈尔滨市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蔬菜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发生重大蔬菜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办法》明确,对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据悉,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伪造、冒用蔬菜专用标识的,蔬菜质量安检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蔬菜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未对进场销售的蔬菜进行检测,或者发现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未要求销售者停止销售等行为,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将被处以2000元至2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