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场超市出售购物卡 助长不正之风
日前,在某购物中心团购办公室外,记者看到,30余名买购物卡的市民排起长长的队伍,门口站着一名保安维持秩序,很多焦急等待的市民手中拿着厚厚的人民币,经询问,记者发现,买卡者多是为单位购买送礼用,很多人都要购买几十张甚至上百张,有少部分是个人购买准备送礼的,一位要买15张面值1000元购物卡的女士告诉记者,买卡是单位送礼用。
随后,记者走访了位于香坊区的家乐福超市、道里区爱建路上的世纪联华等大型超市,记者看到,各大超市内外都悬挂着关于购买购物卡的宣传牌,在各超市的卖卡处,前来购买购物卡的市民络绎不绝。拿现金或支票即可购买购物卡,不需要任何证件。
记者采访发现,在街头和网络上“回收购物卡”的广告比比皆是,一“回收”者告诉记者,回收价格以购物卡面额的90%回收,他们再以92%的价格售出。“回收”者说,现在做“回收购物卡”生意的人越来越多了,究其原因,当然是购物卡越来越受欢迎。
对此,很多市民表示,购物卡已经成为一些单位搞福利的方式,且发放的金额较大,违反了相关财务制度,而且增加了一些人的灰色收入。有市民认为,收到购物卡后可以通过“回收”者将卡变为现金流通,购物卡变相成了行贿受贿的工具。
对此,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认为,购物卡已经存在多年,以前曾禁止过,但现在没有部门禁止其发行和使用,也没有部门阻止此行为。
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工作人员认为,一些代替货币流通的购物卡确实禁止发行和使用。但管理购物卡很难,需要工商、公安、税务、银行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
1998年12月11日,针对社会上购物卡(券)盛行现象,国务院纠风办下发了通知,“禁止印刷、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卡”。
2000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再次明确规定:“印制、发售各类购物券、代币券等都是违法行为。”2001年,国务院纠风办、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严禁发送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通知》,明令禁止发送使用代币购物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