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粮液诉讼再添近百股民 索赔金额逾百万
“广东股民约占全国股民的1/7,股票交易量更占全国两成以上。因五粮液为深圳上市公司,保守估计,广东地区五粮液股民有10万名左右,损失至少数十亿。据我们估算,五粮液案最高索赔标的或超十亿元,所涉维权人数及金额或创A股历史新高。”刘国华表示。
当天,本报记者致电五粮液证券部,相关工作人员称尚不清楚投资者起诉一事,至于公司方面将来会采取哪些措施回应也表示不知情。而公司董秘彭智辅手机打通后则无人接听。
等待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2009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就五粮液的初步调查结论向外界作了通报,称五粮液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损失,虚增利润、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对此,刘国华认为,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念,现在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決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在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的虚假陈述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他们就可以申请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
刘国华称,五粮液案涉及投资者数量估计在50万名左右。不过,由于信息传播不畅或个人没留意等各种因素,许多股民至今仍“蒙在鼓里”。也有很多股民认为上市公司财大气粗,小股民斗不过,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刘国华表示,拟提起诉讼五粮液的股民应具备的条件是,2009年3月9日当日仍然持有五粮液股票的股民。其诉讼请求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及上述款项的利息损失等。因此,股民一方面要积极搜集有效证据,到股民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买卖五粮液的对账单,另一方面要做好诉讼准备,尽快讨回本不应有的损失。
刘国华称,自2001年银广厦造假案开始,之后先后出现过大庆联谊、东方电子、天津磁卡、科龙电器、杭萧钢构等多家上市公司造假维权案件,大概有一万多名投资者做过虚假陈述的原告,涉及金额8亿-9亿元,85%以上的人通过和解谈判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其中,他本人所代理的东方电子、天津磁卡案的赔付比例为70%左右,今年6月在广州中院调解结案的科龙案的赔付比例为60%以上。
“有了证监会行政处罚的认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股民诉五粮液的官司胜率应会非常之高。”刘国华预计。五粮液作为国内知名的白酒企业,流通市值超过800亿人民币,赔偿能力应该不是问题。
针对有股民害怕因卖出五粮液股票致诉权丧失而不得不被动持有,刘国华指出,目前证监会针对五粮液虚假陈述的初步调查结论已经出来,目前卖出股票并不影响对五粮液的索赔,股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进行买卖。
此外,作为基金重仓股的五粮液,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蒙受重大损失,基金是否可起诉?如果基金不起诉,基民是否可以因基金未履行尽职调查而起诉基金?
对此,刘国华认为,机构投资者中的基金公司与一般投资公司不同的是,其虽然拥有诉权,但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其须为自己投资行为的尽职调查而举证,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则有可能会败诉。如果基金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有可能会被股民起诉;如果法院认为基金因未尽职调查而判败诉,基民也有可能以此为依据起诉基金。
起诉三大“拦路虎”
不过,从各地五粮液股民起诉情况来看,立案情况并不乐观。在起诉过程中,股民还面临着三大“拦路虎”。
一是前置程序。刘国华表示,目前,我国对股民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加以审理,由于该司法解释设置了前置程序,即股民起诉须有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截至目前,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尚未出台,故立案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二是股民维权成本高。主要是未引入集团诉讼等较为先进的诉讼方式。刘国华指出,股民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耗费精力大,时间长,成本高。由于该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比如五粮液即是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很多外地股民如前往起诉,多次往返费用加上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漫长的等待期,可能会令小股民“伤上加伤”。
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上市公司属于当地的宝贵资源,也是税收大户,地方保护主义难以避免,有些案子久拖不绝就是因为如此。”刘国华称。
此前,投资者对银广夏财务造假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拖了差不多21个月才受理,对科龙电器提起的诉讼,法院差不多拖了10个月才受理。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立案受理,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再如审理期限,民事案件一审一般在6个月内,二审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而银广夏案,从2001年立案,直到2007年才基本了结,耗时六年多;东方电子案,从2002年立案起,到2009年才基本过户完毕;科龙案,从2006年7月立案,到2009年6月才基本调解完毕。
“目前,尚未有任何一起该类案件在诉讼时效内结案,这无疑对股民起到了巨大的阻吓作用。”刘国华认为。
本报记者了解到,围绕五粮液案争议焦点还包括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及系统风险等问题。
鉴于《规定》规定了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这一项要求,刘国华指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个很重要的时间点,尚有待证监会行政处罚出台后,进一步加以明确。
此外,由于指数在近几年一直大幅度波动,如买入时股指水平较高的股民起诉金额较大,五粮液有可能以系统风险加以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