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诉长沙家乐福售过期食品 获赔1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一纸诉状将家乐福告上法庭。近日,朱伟在红网《百姓呼声》栏目跟帖称,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调解,家乐福最终按“退一赔五”的标准,向消费者赔偿了1000元。
15包猪肉脯14包过期
8月15日,朱伟他在长沙家乐福超市芙蓉店,购买了15包上海佳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猪肉脯。除此之外,他还购买了方便面、辣椒酱、苹果等其它食品。
但他发现该猪肉脯包装袋上,标明的保质期为“常温下270天”,而他所购买的15包肉脯中,有8包生产日期为2008年8月17日,另外6包生产日期为2008年10月6日,距购买时间均超过270天。
“也就是说,这15包猪肉脯中,有14包已过保质期限。”朱伟认为,根据今年6月份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家乐福超市应按照“退一赔十”的标准进行赔偿。
家乐福超市“退一赔五”
但他的这一要求遭到了超市方拒绝。长沙家乐福超市芙蓉店经理何先生表示,顾客“批发”式购买14包过期猪肉脯索赔,是恶意消费、恶意索赔,超市只能按“退一赔一”的标准进行赔偿。两者分歧过大,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8月底,朱伟将长沙家乐福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对方退还208.6元货款的同时,还要求支付2086元赔偿款、151元交通费和40元调档费,共计2485.6元。同时,朱伟还向红网《百姓呼声》栏目发帖,呼吁新闻媒体和网友关注此事,共同来维护长沙的食品安全。
对此,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开庭审判之前,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家乐福超市同意退还208.6元货款,还额外赔偿消费者支付1000元。
朱伟对此表示接受,并笑称超市愿意“退一赔五”也不错,“赔偿金额刚好比‘退一赔十’少了一半,就当是给对方打了个对折。”同时,他希望家乐福超市引以为戒,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和提高检查力度,确保消费者买得放心。
律师称《食品安全法》有漏洞
对于消费者与商家就赔偿最初有不同意见,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李炎辉律师认为,这与《食品安全法》相关细则不完善有关。该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退回货物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李律师分析称,对于过期食品是否就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并未明确规定。从该法的立法表意上来看,并未明确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即一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外,如何判定超市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这有一个主观心态的判断问题。”李律师认为,在实际消费中,销售者出于自身的利益考虑,大都不会主动承认是“明知”销售的,这显然会增加消费者的举证难度。
为此,李炎辉律师建议,针对以上两方面的问题,监管部门应尽快出台针对《食品安全法》的细则,“这样消费者和商家,都能依据法规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