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22日起执行

 10月21日,一名药店工作人员正在更换新的药品价格标签。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从10月22日起正式开始执行,此次价格调整共涉及2349个具体剂型规格品。其中,有45%的药品降价,与现行价格相比,平均降幅约12%;有49%的药品价格未做调整;有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新华社记者 张宏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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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起,由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正式实行。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共296种,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有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12%左右。昨日,省物价局公布了本省有关事宜。

  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价格,均为按通用名称制定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凡与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药品属同品种的,按本次公布的价格执行。

  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对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的药品价格,可暂按原规定的价格执行;作为基本药物,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的价格。对尚未公布的同种药品其他剂型或规格 (剂型仅指国家基本药物规定的剂型),各生产经营单位、医疗机构需在今年11月5日以前上报省物价局审核制定。省物价局将按有关规定,制定公布相关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零售指导价格。本年度山西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网上竞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如高于国家发改委此次公布零售指导价格的,按国家新公布的价格执行;低于此次公布价格的,暂按现行价格执行,待本省集中网上招标采购后另行公布。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基本药物市场购销价格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的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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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国家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降低个人自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