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价条款和金额参差

对价条款[Consideration Clause]  为获得票据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需付出一定代价而规定的条俄对价一般指押金、押品、手续费等。它一般列明在票据上,所付对价不一定与票据金额相等。但近代商业汇票上的 “对价条款”,大部分国家在实际上可以略去不列,如果列  人,也无害于汇票作为“无条件支付命令指示”的性质。汇票如果列有这一条款,在它和单据分离以后(例如远期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承兑汇票和承兑交单托收项下的承兑汇票),持票人不能以这一条款为根据,而对单据或货物行使他的权利。例如汇票上列明该汇票的“对价为羊毛五百吨”,在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不能对这五百吨羊毛提出要求,只能凭票据本身进行追索或诉讼。
 
    金额参差[Discrepancy in Amount]  票据面额的数字差异。票据上的金额,同时以数字(俗称小写金额)与文字(俗称大写金额)表示,如果两者发生参差,通常以文字为准。尽管国外有的票据法对此有明文规定,但银行仍可拒绝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