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现业主的呼声 “房中房”不该一刀切

今年五月,广州市出台了《关于开展房中房整治工作的通告》,通告规定9月份开始,广州市未自行拆除的“房中房”将强行拆除。很多受“房中房”困扰的市民对此表示欢迎。但一些“房中房”的业主却有不同的意见。

今天,一位网友在搜房网上发表了自己对于“房中房”问题的看法,作为众多“房中房”业主之一,在高涨的政治“房中房”的呼声中,这些业主如何看呢?【查看相关论坛】

房中房业主说法——“房中房”不该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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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是“小事”,“精明”业主懂处理

很多市民急切要求整治“房中房”,安全问题是关键,现在议论最多的就是“房中房”的“五宗罪”,“房中房”会引发消防安全、楼宇安全、环境卫生、治安以及邻里纠纷等众多社会问题。而这位网友表示,作为一名“精明”的房中房业主,这些问题都是可以妥善解决的。

对于消防安全隐患,这位业主表示,在装修初期,他就选定相熟的、信得过的以及有相关资质的工程队进场施工,而不是在街边随便找些“游击队”,从而保证了工程的总体质量。在装修材料方面,选择一些符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及质量标准的,包工不包料,所有材料都自己选购,从而保证了材料的质量。每个房间都配有灭火筒,并在走廊里加装了消防水龙头等器具。规定不能用明火煮食等。平时更是加强对租户的消防安全教育,严格做到:自查,自控,自我排除消防隐患。

“稍有常识的业主,还可能考虑到房子的承重问题,挑选轻质材料来间隔。如果没常识,或迫于改造需要,不小心敲错了承重墙或者挑了重材料,把间隔墙加建在非承重梁甚至楼板,使得楼板承受压力大增,再加上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真是害己害人”,这位业主表示,从来没有听说过“因住客、家私家电多,导致楼宇坍塌”的。

至于“环境卫生隐患”问题,这位业主认为,他的房子都是租一千多块的,能给得起这样租金的租客会有一定的素质,他的房子没有这样的隐患。

“房中房”租客都是打工一族,流动性大,租客像走马灯似的换了又换,住客之间不仅互不相识,还往往男女杂居。与亲朋好友一起“拼租”相比,住在一起的都是陌生人,万一有不法分子入住,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都没有保障。类似的治安隐患是受影响的市民最为关注的,而这位业主表示,流动人口多并不仅仅是“房中房”才有,“车站码头,宾馆酒店里到处都是流动人口”。 作为业主,他们比其他市民更希望把房子租给一些可靠的人。

“邻里纠纷隐患《物权法》已经给出非常明确的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另第八十三条说到,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所述,如果我们对相邻造成了损害,要维权的是我们的相邻。处理“房中房”,应该限定在民事范围内,

何为“房中房”,如何恢复原状?

我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找到明确的定义,以及处理的程序等可操作性的意见。

“房中房”几年来一直在 “出租屋管理中心”备案,并且定期交纳出租屋管理税的。“出租屋管理中心”是广州市前几年自行成立的机构,其唯一职责好像就是备案登记出租屋并且催缴税金,按照房租的10%-12%征收所有出租屋包括“房中房”的出租税。没按时交,就有管理人员去各户房门上贴催款通知书,这位业主表示,“房中房”在广州存在也有7、8年了,不明白为什么突然就成了违法的。

“就算是违法的,如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原状呢?”这位业主表示,房子买来的时候就是框架结构,是毛坯房。当时房地产商为了便于业主装修,115平方除了外墙里面几乎什么都没用。这是当时常用的交楼手法,房产商说反正都要重新装修的啦,到时又要拆来拆去的,干脆连内墙都不砌了。这位“房中房”业主疑惑的是,房产证上也没标示出原样,现在不知道该如何“恢复原状”。

政府应该将“房中房”引向良性方向

这位业主认为,房屋结构规定“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的”都是违法的,但时不时可以理解为做了防水就可将“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或者说“如果我把防水工作做好了,不漏水给任何人,那么我的房子为什么就不能作卫生间呢?”这似乎没有相关的说明。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受金融危机影响,今年是新世纪以来经济工作最困难的一年,这位业主说到,如果“一刀切”把“房中房”强行拆除,会给很多业主造成直接的损失,为什不能把“房中房”引向良性的方向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