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贩式的KTV 如此筹划可行吗?

 “量贩”源于1963年法国的一家超大型类似超级市场的大卖场,后来日本把这种购物经营业态叫做量贩,日语中“量贩”的意思是指“大量批发的超市”,由此引申的量贩式经营,指的就是透明、自助和平价的消费方式。1983年量贩出现在台湾。“量”是指商品的数量,“贩”是低价销售,是一种以量定价的经营形式。目前量贩已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郑州等城市扎根,当地的不少大型百货公司都通过量贩运作获得成功,营销量实现了规模扩张。  

  量贩式KTV一般来讲是指套用“量贩”词义的KTV经营形态,这些KTV演唱场所除拥有卡拉OK包房外等,还设有小型超市或提供免费的餐饮服务,房间按时计费,消费者自主权较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的规定,量贩式KTV属于“娱乐业”税目,并适用歌舞厅20%的营业税税率,同时规定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以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按照此项规定,量贩式KTV企业收取的烟酒、饮料、包间费等应一并按照“娱乐业”高税率计征营业税。  

  但为了规避较高的营业税税率,目前一些量贩式KTV经常采用如下2种经营方式:  

  一是将量贩式KTV变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加超市。顾客所需要的酒水、饮料、小吃、水果可以在歌厅内单独设立的超市中购买,企业把这些收入与KTV经营收入分割开来单独核算。其中,超市部分一般适用小规模纳税人4%的增值税税率,KTV部分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使企业税负明显降低。  

  如果一个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4%税率)的量贩式KTV,月总收入为20万元,其中超市收入14万元,KTV收入6万元。如果依据KTV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超市销售额缴纳增值税,那么应缴营业税1.2万元,增值税0.54万元,税负为8.70%。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如果依据总收入缴纳营业税,那么应缴营业税4万元,税负为20%。  

  二是将量贩式KTV分为两个纳税人的歌厅和自助餐。KTV公司与餐饮公司合作,分别开具发票;顾客在KTV消费时的所有餐饮服务由餐饮公司提供,KTV公司只收取包房费,按娱乐业20%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客人在包房内点的所有烟酒饮料等均属于餐饮公司收入按照饮食业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涉及利益方面的约定主要是:KTV公司对外宣传客人在早餐、午餐、下午茶、晚餐、夜宵等不同时段进行KTV消费时可以享受免费自助餐,作为合作条件餐饮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这样的话,KTV的流转税负也可以被降低。  

  对这两种经营行为,税务部门和筹划专家均有各自的观点(参见前期文章《KTV收入缘何一分为二》),特别是对第二种业态中的混业行为分歧更大,有业内人士认为,第二种方式按税法规定确实可以享受5%营业税税率,但实际上KTV和餐饮业确实有着不可分割的消费连带关系,不易区分;其次,KTV价格和餐饮价格的合理划分也是一个问题,即双方如何合理区分合作价格,除免费餐饮外,对包房内消费的其他酒水如何计算,这些都有待税收政策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