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超市收银操作规定
1.上班不按时打卡、替他人打卡者;不按规定着工衣、工鞋者;仪容仪表不整洁者;与顾客同事打架、斗殴者;
2.上班迟到(须提前30分钟到岗)吃饭超时、早退、无故旷工(请病假需持规定医院证明);
3.未经同意脱岗、窜岗、与她人闲聊、看书、看报;
4.未经允许私自换班、调班(调班、换班需在星期五之前交到收银中心);
5.在岗期间配带CALL机\手机、私拿供应商赠送的赠品;
6.未说礼貌用语,对待顾客态度不好,敷衍顾客;
7.电脑录入商品时数量多输、少输、漏输;
8.商品防盗扣未解;
9.当班日记卷纸不交者;
10.箱包不打开检查,造成商品漏输;
11.上班携带私人现金或私拿现金(立即开除);
12.不顾公司利益,里外勾结漏单(立即开除);
13.偷窃或非法占有顾客、公司、商场或其他职员的财物(立即开除);
14.利用收银底单作任何销售凭证(立即开除);
15.出现错误操作时,不及时通知领班更正;
16.零钞充足的情况下仍旧换取;
17.员工与员工之间换零钱,相互借钱;对所在收银台的银行卡机签到;
18.不按收银程序服务顾客者;
19.以及其它损害公司、顾客利益的行为。
以上条例(除11、12、13、14条以外)违反一次口头警告,两次书面警告,两次以上开除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