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顾客告沃尔玛售卖牙膏虚假打折

 法院认为超市已做到价签明确驳回诉求 高先生在沃尔玛购物后,对比结账单发现印有打折字样的牙膏在价钱上并没有优惠。高先生以虚假打折构成欺诈为由,将沃尔玛和厂商告到法院。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法院驳回了他的诉求。 去年5月,高先生在沃尔玛宣武门店购买了一支中华牌牙膏和一支蓝天六必治牙膏。高先生称,他看到标价为7.3元的中华牙膏包装上印有8折字样,但他对比小票上的金额和超市的标价,“发现没有任何折扣,还是7.3元”。蓝天六必治牙膏也如此。高先生说,他多次联系沃尔玛,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地区不同,建议的零售价格也分别不同,具体是什么价格需要问各地的销售商”。 高先生认为,“沃尔玛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是毫无原价依据的虚假折扣,这种虚假打折行为是利用消费者偏好打折的心理,诱骗消费者”。高先生要求沃尔玛退还购物款7.3元,厂商公开道歉。 沃尔玛辩称,争议的产品购自合法渠道,“价签上的价格就是商品的真实价格,沃尔玛已做到明码标价,在价格上不存在虚假行为。”沃尔玛表示,只有经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才负责给消费者退货。 厂商联合利华的代理人说:“沃尔玛销售的价格不是无原价依据的虚假折扣,也不存在欺诈,已经是优惠后的价格。”蓝天六必治牙膏的厂商天津蓝天集团称,“沃尔玛已是按相应折扣进行销售”。 法官认为,因沃尔玛做到了价签明确,“商品外包装上打折字样并不会误导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消费群体,误认为产品应在标价基础上再打折,且外包装上也没有应在商场价签标价基础上再打折的文字表述”。因此法院认定本案不构成消费欺诈。 ■法官释案 标注打折促销无可厚非 该案的承办法官表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外包装上标注打折字样是否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并导致欺诈。商品外包装上印有打折字样是生产商对产品进行让利的一种描述,也是一种促销手段,其行为本身无可厚非。 商品的外包装和价签是分离的,一般有认知能力的消费群体购买产品时,主要依据价签判断商品的价格而不是依据商品包装。争议的商品是自主定价商品,销售者最主要的义务是做到明确标注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