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新规严治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24日从省药监局获悉,我省近期出台新规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违法犯罪活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规定要求,零售药店经营非药品必须设立非药品专区、专柜,设置明显的非药品区域标识,将药品与非药品明显隔离,严禁宣传非药品的“药效”,严禁散发虚假宣传册(页);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销售凭证,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生产厂商、生产批号、数量、价格等,销售凭证留存备份不得少于3年;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对禁止销售的药品不得销售,严禁超范围经营;药品零售企业应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注意做好处方记录,保存好处方。驻店药师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之,并停止销售处方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