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08年8月23日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形式发出,并刊登在当天的《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会议于2008年9月9日上午在公司五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出席会议的限售流通股股东或授权代表1名代表107,790,707股,非限售流通股股东或授权代表4名代表7,435,460股,合计占总股本的48.1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法定表决权数。经大会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子公司国药集团国瑞药业有限公司收购国药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淮南市第六制药厂部分资产议案(内容见刊登在2008年8月23日《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上的《国药股份子公司国瑞药业收购资产的关联交易公告》)。
由于表决此项议案关联股东需要回避,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东为关联方,因此不参与表决。表决结果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7,435,460股同意,占表决此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二、审议通过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提交的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107,790,707股同意,非限售流通股股东代表7,435,46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100%,0股弃权,0股反对,通过此项议案。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张明澍律师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大会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国药集团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