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楼里使用明火办餐饮一律不发执照

 本报讯(记者 王昭玮 通讯员 田新丽)昨天,西安市工商局下发紧急通知,对西安市部分区域内居民住宅楼(包括底层和楼中)餐饮业经营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通知明确规定,从即日起,经营场所处于居民住宅楼、且经营过程中使用明火现场加工、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单位,注册登记部门一律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西安市工商局要求,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西安市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雁塔区、莲湖区、未央区、灞桥区,包括高新、曲江、经开3个开发区)行政区划内,申请开办餐饮业的经营单位,在受理开业申请时,由各级注册登记部门的受理审查人员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勘查,并填写《餐饮业经营单位场地勘查表》。对经营场所处于居民住宅楼、且经营过程中使用明火现场加工、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单位,各级注册登记部门一律不得登记,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场所虽处于居民住宅楼,但经营过程中不使用明火现场加工、不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经营单位,如凉皮店、稀饭店等或由总部统一加工配送,分店只负责销售的饮食经营单位,在实施经营场所实地勘查后,由申请人做出经营活动中不使用明火、不产生油烟污染的承诺后,可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另外,西安市工商局要求,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居民楼无照从事餐饮经营的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业主、出租方的法律责任;对开业时承诺不使用明火加工、不产生油烟污染的经营单位,若违反承诺开展经营活动、产生油烟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要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