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超市销售侵权商品 被索赔100万元
未经授权许可,四川一公司擅自销售印有“喜羊羊”、“灰太狼”等卡通形象的产品,被索赔100万元。记者昨(26)日从绵阳市中院获悉,经法官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及下属超市赔偿原告3000元,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原创公司)2005年推出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并于2008年取得了广东省版权局颁发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的《作品登记证》,确认了着作权权属。近日,该公司发现四川一公司及其下属超市未经授权许可,销售印有“喜羊羊”卡通形象的儿童玩具、学习用具等日用百货商品,遂将该公司及其下属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0万元。
绵阳中院知识产权庭承办法官在细致比对后,认为侵权事实成立。但由于原告未提交被告侵权所受损失的直接证据,且被告系从合法渠道进货,对生产厂家使用“喜羊羊”等卡通形象是否经着作权人授权,不具有实质审查义务,并未直接侵犯原告的着作权,承办法官遂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