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润钢:北京餐饮行业6种霸王条款定性法律依据不足

12月9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6种北京餐饮行业常见的消费提示是不公平霸王条款。12月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送交了《关于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的公开信》,认为北京市工商局关于部分“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有失公平。为此,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会长张润钢。

记者:最近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了北京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不公平霸王条款,并要求餐饮企业在1个月内纠正,对此您如何解读?

张润钢:就两个字,费解!

第一,从法理上看,北京市工商局的这一举动于法无据,于理不公。为此,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送交了《关于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的公开信》,信中阐明了我会的观点,并要求北京市工商局的这种不当作为能够得到纠正。

第二,从行业运行状态来看,在目前颇有些困难的餐饮市场上,既没有出现新增很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餐饮类企业,更没有听到消费者因被广泛谢绝自带酒水而纷纷投诉或发生纠纷的报道,现实中,接受客人自带酒水的餐饮类企业也不在少数;同时也没有广泛出现就订金退还引起冲突的报告,有关部门却偏偏在此时突发奇想地来实施“规范”,确实有些匪夷所思。

第三,也是更为重要的,就是需要审视政府如此介入市场运行中的这些微观环节的恰当性。20多年前,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如何真正地做到“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是一个需要加深认识、认真实践的课题。市场经济中,市场机制本应是解决诸如“自带酒水”、“订金退还”等经济生活诸多问题的主要选择,当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还有法律手段,如果没有出现企业串联搞谢绝自带酒水的同盟,就没有必要非要由公权力出面采取行政手段。政府不应该一方面高喊建设市场经济、打造有限政府,另一方面仍然沿袭计划经济的习惯,自认为无所不能、无所不管。回想上世纪80年代,政府曾经“规范”过老百姓的衣着打扮,限制过所谓的“奇装异服”;上世纪90年代,某地方政府曾经试图在所有饭店推行由物价局制定的格式完全一致的餐厅零点菜单。所有这些早已成为生活在21世纪的人们的笑谈。今天又有人试图强制性地要求所有餐饮类企业必须清一色地接受客人自带酒水等,否则就要加以处罚。不知再过20年,人们在谈起这段历史时,该作何感想。

记者:自带酒水这一问题属于老生常谈了,社会上一直有一种说法,认为行业协会是支持甚至鼓励餐饮企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现实情况是不是这样?

张润钢:这种说法不够准确。那种用简单的支持和反对来概括行业协会的态度的作法都是片面的。我们始终认为,企业在依法和自愿的前提下不论是允许还是谢绝客人自带酒水,都应得到理解和尊重,我们反对的是任何一方去强迫另外一方。基于这种基本观点,协会更不会去鼓励相关企业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我们坚持认为:谢绝与否是企业的自主权,这一权利不应被剥夺。

记者:您谈到了企业的权利,那消费者的权利如何体现?

张润钢:作为消费者,我也曾有过自带酒水到餐厅消费的情况,但在开瓶前一定会征求商家的同意。如果被允许,我自然会很愉悦,但也不乏被谢绝的经历。但不能因为没有得到许可,就不承认商家拥有“谢绝”的权利。此时如果把自带酒水作为此次消费第一需求,我行使自身权利的途径就是自主地离开这里,然后选择可以接受自带酒水的店家去消费。这里,商家不能在没有满足我要求的前提下强求我必须在他家消费,而我也不能强迫店家必须接受我随心所欲的“消费”行为,这就是市场规则。众所周知,餐饮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消费者有足够的选择商家的空间,市场机制在此完全可以发挥作用。

记者:社会上一直对商家“谢绝”的做法有所争论,您认为它是否有一定的道理?

张润钢:我想至少不能将其简单地归类到无理的范畴,讨论此问题我们应该避免情绪化。第一从运营规律上看,商家经营的成本不仅仅是餐饮原材料的直接成本,还有装修、设备、人员、能耗等,这些成本在企业的定价机制中是不能被省略的;第二从营销手段上看,一些生意火爆的餐厅,有可能通过谢绝自带酒水来调剂客源结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也是无可厚非的;第三,客人自带酒水在店内消费,确实有存在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且一旦发生,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综上所述,简单地断定“谢绝”就是霸王条款是难有说服力的。

记者:关于取消预订收取违约金一条,您如何评价?

张润钢:中国铁路总公司刚刚宣布“2014年铁路春运日期公布,改签退票时将收20%退票费”,又有哪个部门认定这是违法了?总不能在一个国家内针对不同行业搞双重标准吧。

记者:也有人认为这是相关单位践行“为民”的具体举措,您如何看?

张润钢:消费者是群众,难道商家就不是群众?把消费者划归弱势群体,把商家划归强势群体本身并不科学。消费者中并不乏权贵阶层,而在各行各业中,餐饮服务业却并不是社会强势群体青睐的行业。那种自以为强迫商家接受客人自带酒水就是践行了为民的认识,是片面和形而上学的。

记者:我们也还听到一种说法,即自带酒水只在中国成为问题,在国外似乎并不是问题,是这样吗?

张润钢:好像是吧。强制性地要商家接受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在国外少有发生。把这一原理实践到极致,就会出现以下场景:一家五星级饭店的大堂吧内,出现了一位拎着自家茶壶的大爷,坐到了沙发上,服务员拿来酒店的茶杯,把大爷茶壶中的茶水倒入其中,大爷一边品茶,一边听着乐队的演奏,两个小时后,大爷喝完了自带的茶水离席而去,服务员微笑地送别大爷,转身去收拾清理桌面。

在我们的消费市场还不尽成熟、消费者的正当权益经常受到侵害时,相关机构和组织的维权行动无疑是正确的,但也要注意维权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掌握好尺度,实践证明过犹不及,失去了度的维权不仅伤害商家权利,还有可能在客观上产生误导,从而纵容一些不良的消费习惯,形成不良的消费文化。个别中国游客在国外的种种陋习不断被境内外媒体批评,这里面除了个人素质外,也反映出国内外不同的消费文化的差异。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得到全社会的拥护,但也应注意维护权益与科学引导之间的平衡,引导中国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真正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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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致信国家工商总局 

北京餐饮行业“霸王条款”认定有失公平 

12月16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发布《关于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中的部分条款的公开信》(全文见第5版),认为此前几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xx元”等北京餐饮行业常见的6种消费提示为不公平霸王条款的法律依据不足,有失公平。

公开信认为,在并不存在垄断的餐饮和饭店市场中,北京市工商局所列出的行为不应属于经营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因此,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法律依据不足。

公开信表示,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始终认为,“是否允许客人自带酒水在店消费”完全属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而“是否在谢绝自带酒水的餐饮(含饭店)类企业消费”则是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政府没有做出强制性规定的必要。因此,北京市工商局关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定性,有失公平。

为此,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责令北京市工商局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影响。

据了解,北京市工商局发布“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后,中国烹饪协会已致信国家工商总局,请求纠正北京市工商局对“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不当处理。